官員問責制乃是西方政治的產物,它所體現的是所謂“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原則。一提責任政府,人們首先的反應是一個有責任心的政府,對人民利益負責的政府。從廣義上說,這種理解並不爲錯。但當我們討論官員問責時,責任政府有其較爲狹窄、較爲確切的含義。
從學理上說,責任政府有兩個基本內涵,一是在道義層面上的責任政府,二是作爲憲政制度的責任政府。
在道義層面上的責任政府所體現的是政治民主與政治公開的原則,有人把這種責任政府表述爲政府應該對人民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原則:它不僅要求政府考慮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而且要求政府對人民解釋、說明其決策的目的、依據及結果;人民可以經由大衆媒體或其他途徑對政府施政提出批評,政府必須對人民反應強烈的意見作出說明,解釋其接納或不接納人們批評的理由;政府施政的結果需接受人民的評估,以體現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這種對人民“交待的”“責任”政府不同於獨裁、傲慢的政府。獨裁政府的基本特徵是統治者有絕對權力與專斷意志,其行爲與決策不必以大衆的意見爲依歸,他可以我行我素,獨斷政綱。政府作何種決定、基於何種理由、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它都拒絕向人民做出解釋。當政府的某些政策或行爲招致輿論強烈質疑或批評時,政府或者傲慢地拒絕解釋,或者專橫地壓制批評。
如果在這個意義上談論責任政府,那麼,毫無疑問,責任政府體現了民主政府的基本施政原則與行爲方式,代表了政治改革的方向,必須大力倡導之。
除了道義層面上的責任政府外,還有作爲一種憲政制度的責任政府,其最典型的形式是英國式的責任內閣制。其基本出發點是議會主權,政府向議會負責。在這種制度下,政府的組成需經議會同意,政府的重大政策需由議會通過,政府成員對施政不當及違法行爲需承擔責任,包括政府的部分閣員甚至全部閣員在無法得到議會信任時辭職。與責任政府制相異的是美國式的總統制。在這種制度下,總統、國會與法院實行分權與制衡原則,政府的政治官員雖在任命時需經議會批准,但其施政只對總統負責,而無須對國會負責,其進退亦以元首的信任爲依歸,而不以國會信任與否爲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