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析構函數、純虛析構函數

一. 虛析構函數

我們知道,爲了能夠正確的調用對象的析構函數,一般要求具有層次結構的頂級類定義其析構函數爲虛函數。因爲在delete一個抽象類指針時候,必須要通過虛函數找到真正的析構函數。

如:
class Base
{
public:
   Base()
{}
   
virtual ~Base(){}
}
;

class Derived: public Base
{
public:
   Derived()
{};
   
~Derived(){};
}


void foo()
{
   Base 
*pb;
   pb 
= new Derived;
   delete pb;
}
 
這是正確的用法,會發生動態綁定,它會先調用Derived的析構函數,然後是Base的析構函數

如果析構函數不加virtual,delete pb只會執行Base的析構函數,而不是真正的Derived析構函數。
因爲不是virtual函數,所以調用的函數依賴於指向靜態類型,即Base

二. 純虛析構函數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想把Base做出抽象類,不能直接構造對象,需要在其中定義一個純虛函數。如果其中沒有其他合適的函數,可以把析構函數定義爲純虛的,即將前面的CObject定義改成:
class Base
{
public:
   Base()
{}
   
virtual ~Base()= 0
}
;
可是,這段代碼不能通過編譯,通常是link錯誤,不能找到~Base()的引用(gcc的錯誤報告)。這是因爲,析構函數、構造函數和其他內部函數不一樣,在調用時,編譯器需要產生一個調用鏈。也就是,Derived的析構函數裏面隱含調用了Base的析構函數。而剛纔的代碼中,缺少~Base()的函數體,當然會出現錯誤。

這裏面有一個誤區,有人認爲,virtual f()=0這種純虛函數語法就是沒有定義體的語義。
其實,這是不對的。這種語法只是表明這個函數是一個純虛函數,因此這個類變成了抽象類,不能產生對象。我們完全可以爲純虛函數指定函數體 通常的純虛函數不需要函數體,是因爲我們一般不會調用抽象類的這個函數,只會調用派生類的對應函數。這樣,我們就有了一個純虛析構函數的函數體,上面的代碼需要改成:
class Base
{
public:
   Base()
   
{
   }

   
virtual ~Base() = 0//pure virtual
}
;

Base::
~Base()//function body
{
}
 
從語法角度來說,不可以將上面的析構函數直接寫入類聲明中(內聯函數的寫法)。這或許是一個不正交化的地方。但是這樣做的確顯得有點累贅

這個問題看起來有些學術化,因爲一般我們完全可以在Base中找到一個更加適合的函數,通過將其定義爲沒有實現體的純虛函數,而將整個類定義爲抽象類。但這種技術也有一些應用,如這個例子:
class Base  //abstract class
{
public:
   
virtual ~Base(){};//virtual, not pure
   virtual void Hiberarchy() const = 0;//pure virtual
}
;

void Base::Hiberarchy() const //pure virtual also can have function body
{
   std::cout 
<<"Base::Hiberarchy";
}


class Derived : public Base
{
public:
   Derived()
{}
   
virtual void Hiberarchy() const
   
{
       CB::Hiberarchy();
       std::cout 
<<"Derived::Hiberarchy";
   }

   
virtual void foo(){}
}
;


int main(){
   Base
* pb=new Derived();
   pb
->Hiberarchy();
   pb
->Base::Hiberarchy();
   
return 0;
}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試圖打印出類的繼承關係。在根基類中定義了虛函數Hiberarchy,然後在每個派生類中都重載此函數。我們再一次看到,由於想把Base做成個抽象類,而這個類中沒有其他合適的方法成員可以定義爲純虛的,我們還是隻好將Hiberarchy定義爲純虛的。(當然,完全可以定義~Base函數,這就和上面的討論一樣了。^_^)

另外,可以看到,在main中有兩種調用方法,第一種是普通的方式,進行動態鏈接,執行虛函數,得到結果"Derived::Hiberarchy";第二種是指定類的方式,就不再執行虛函數的動態鏈接過程了,結果是"Base::Hiberarchy"。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定義純虛函數的真正目的是爲了定義抽象類,而並不是函數本身。與之對比,在java中,定義抽象類的語法是 abstract class,也就是在類的一級作指定(當然虛函數還是也要加上abstract關鍵字)。是不是這種方式更好一些呢?在Stroustrup的《C++語言的設計與演化》中我找到這樣一段話:

“我選擇的是將個別的函數描述爲純虛的方式,沒有采用將完整的類聲明定義爲抽象的形式,這是因爲純虛函數的概念更加靈活一些。我很看重能夠分階段定義類的能力;也就是說,我發現預先定義一些純虛函數,並把另外一些留給進一步的派生類去定義也是很有用的”。

我還沒有完全理解後一句話,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闡述這個概念。那就是,在一個多層複雜類結構中,中間層次的類應該具體化一些抽象函數,但很可能並不是所有的。中間類沒必要知道是否具體化了所有的虛函數,以及其祖先已經具體化了哪些函數,只要關注自己的職責就可以了。也就是說,中間類沒必要知道自己是否是一個真正的抽象類,設計者也就不用考慮是否需要在這個中間類的類級別上加上類似abstract的說明了。

當然,一個語言的設計有多種因素,好壞都是各個方面的。這只是一個解釋而已。

最後,總結一下關於虛函數的一些常見問題:

1) 虛函數是動態綁定的,也就是說,使用虛函數的指針和引用能夠正確找到實際類的對應函數,而不是執行定義類的函數。這是虛函數的基本功能,就不再解釋了。 

2) 構造函數不能是虛函數。而且,在構造函數中調用虛函數,實際執行的是父類的對應函數,因爲自己還沒有構造好, 多態是被disable的。 

3) 析構函數可以是虛函數,而且,在一個複雜類結構中,這往往是必須的。
 
4) 將一個函數定義爲純虛函數,實際上是將這個類定義爲抽象類,不能實例化對象。 

5) 純虛函數通常沒有定義體,但也完全可以擁有

6)  析構函數可以是純虛的,但純虛析構函數必須有定義體,因爲析構函數的調用是在子類中隱含的。 

7) 非純的虛函數必須有定義體,不然是一個錯誤。 

8) 派生類的override虛函數定義必須和父類完全一致。除了一個特例,如果父類中返回值是一個指針或引用,子類override時可以返回這個指針(或引用)的派生。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在Base中定義了 virtual Base* clone(); 在Derived中可以定義爲 virtual Derived* clone()。可以看到,這種放鬆對於Clone模式是非常有用的。 
其他,有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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