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http://blog.csdn.net/zhengzhb/article/details/7281833
Liskov於1987年提出了一個關於繼承的原則“Inheritance should ensure that any property proved about supertype objects also holds for subtype objects.”——“繼承必須確保超類所擁有的性質在子類中仍然成立。”也就是說,當一個子類的實例應該能夠替換任何其超類的實例時,它們之間才具有is-A關係
理解爲:
說明:子類型必須能夠替換它們的基類型。一個軟件實體如果使用的是一個基類,那麼當把這個基類替換成繼承該基類的子類,程序的行爲不會發生任何變化。軟件實體察覺不出基類對象和子類對象的區別。(也就是 說如果基類有一個對子類繼承抽象方法,子類調用不會改變基類所要表達的意思,子類 和基類 調用同樣的方法毫無區別)
優點:可以很容易的實現同一父類下各個子類的互換,而客戶端可以毫不察覺。
舉例說明繼承的風險,我們需要完成一個兩數相減的功能,由類A來負責。
- class A{
- public int func1(int a, int b){
- return a-b;
- }
- }
- public class Client{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A a = new A();
- System.out.println("100-50="+a.func1(100, 50));
- System.out.println("100-80="+a.func1(100, 80));
- }
- }
運行結果:
100-50=50
100-80=20
後來,我們需要增加一個新的功能:完成兩數相加,然後再與100求和,由類B來負責。即類B需要完成兩個功能:
- 兩數相減。
- 兩數相加,然後再加100。
由於類A已經實現了第一個功能,所以類B繼承類A後,只需要再完成第二個功能就可以了,代碼如下:
- class B extends A{
- public int func1(int a, int b){
- return a+b;
- }
- public int func2(int a, int b){
- return func1(a,b)+100;
- }
- }
- public class Client{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B b = new B();
- System.out.println("100-50="+b.func1(100, 50));
- System.out.println("100-80="+b.func1(100, 80));
- System.out.println("100+20+100="+b.func2(100, 20));
- }
- }
類B完成後,運行結果:
100-50=150
100-80=180
100+20+100=220
我們發現原本運行正常的相減功能發生了錯誤。原因就是類B在給方法起名時無意中重寫了父類的方法,造成所有運行相減功能的代碼全部調用了類B重寫後的方法,造成原本運行正常的功能出現了錯誤。在本例中,引用基類A完成的功能,換成子類B之後,發生了異常。在實際編程中,我們常常會通過重寫父類的方法來完成新的功能,這樣寫起來雖然簡單,但是整個繼承體系的可複用性會比較差,特別是運用多態比較頻繁時,程序運行出錯的機率非常大。如果非要重寫父類的方法,比較通用的做法是:原來的父類和子類都繼承一個更通俗的基類,原有的繼承關係去掉,採用依賴、聚合,組合等關係代替。
里氏替換原則通俗的來講就是:子類可以擴展父類的功能,但不能改變父類原有的功能。它包含以下4層含義:
- 子類可以實現父類的抽象方法,但不能覆蓋父類的非抽象方法。
- 子類中可以增加自己特有的方法。
- 當子類的方法重載父類的方法時,方法的前置條件(即方法的形參)要比父類方法的輸入參數更寬鬆。
- 當子類的方法實現父類的抽象方法時,方法的後置條件(即方法的返回值)要比父類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