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圍繞p()與(*p)()的爭論

 

  對於一個函數:

void func(void);

我們通常可以定義一個這樣的函數指針指向它:

void (*p)(void) = func;

通過p調用func時,通常有兩種寫法:

p();或者(*p)();

 圍繞這兩種寫法,當初C89制定的時候曾經有過爭論。(*p)();是一種舊式的規定,舊式規定圓括號左邊必須具有“函數”類型,如果是指向函數的指針,那麼必須加上*聲明符。但C89不再把圓括號的左邊限定爲“函數”類型,而是一個後綴表達式。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p的值是函數地址,那麼*號就是聲明符,但如果p指向的內容是函數地址,*號就得被看作運算符了。同一種形式會有兩種解釋,這是一個矛盾。不僅函數調用如此,指向數組的指針也存在這種矛盾。編譯器爲了處理這種情況得增加代碼,效率自然就降低了。爭論的最後結果是誰也不能把對方完全說服,於是就乾脆兩種都支持了。筆者認爲應該拋棄舊式的規定,p();這種形式簡潔明瞭,又符合函數的一般形式,何樂而不爲?


        第八章練習的答案,同時給出用typedef的分解方法:


int (*(*func)[5][6])[7][8];

func是一個指向數組的指針,這類數組的元素是一個具有5X6個int元素的二維數組,而這個二維數組的元素又是一個二維數組。

typedef int (*PARA)[7][8];
typedef PARA (*func)[5][6];


int (*(*(*func)(int *))[5])(int *);

func是一個函數指針,這類函數的返回值是一個指向數組的指針,所指向數組的元素也是函數指針,指向的函數具有int*形參,返回值爲int。

typedef int (*PARA1)(int*);
typedef PARA1 (*PARA2)[5];
typedef PARA2 (*func)(int*);

int (*(*func[7][8][9])(int*))[5];

func是一個數組,這個數組的元素是函數指針,這類函數具有int*的形參,返回值是指向數組的指針,所指向的數組的元素是具有5個int元素的數組。

typedef int (*PARA1)[5];
typedef PARA1 (*PARA2)(int*);
typedef PARA2 func[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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