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和對象:
類:主觀抽象,是對象的模板,可以實例化對象
習慣上類的定義格式:
package xxx;
import xxx;
public class Xxxx{
屬性 ······;
構造器 ······;
方法 ······;
}
定義屬性:實例變量
格式:[ 修飾符 ] 類型 變量名 [ = ? ]
實例變量定義在類中但在任何方法之外。
實例變量有默認值:各種各樣的0。(同數組)
實例變量的作用域至少在本類內部,受訪問控制符的限制。
在重合作用域,實例變量和局部變量允許有命名衝突,“局部優先”。
定義方法:
格式: [ 修飾符 ] 返回類型 方法名( 參數列表 ) [ throws 異常 ] { ······ }
java中所有參數都是值傳遞。
當沒有值返回時,返回類型必須被定義爲void。
返回類型必須與方法名相鄰,其他修飾符可以調換位置。
[return 返回值] 返回返回值只能有一個
構造器:
在創建對象的過程中調用的方法。
構造器沒有返回類型。
構造器的名字與類名相同。
可以重載。
格式爲:[ 修飾符 ] 類名( 參數列表 ){ },修飾符可以是private、 protected、 default、private
在一個對象的生成周期中構造器只用一次,由系統自動調用,不允許手工調用。
程序員沒有提供一個構造器,系統會自動提供一個無參的構造器。
獲得對象的方式:
通過new(在堆空間中申請分配空間),new 類名(),可以通過這種形式或的一個對象,這時的對象是無法使用,必須把他的地址存放進一個對象變量才能夠使用。
例如 :
Car c=new Car();
注意:
最好在寫類時提供一個無參的構造器。
this關鍵字:
this是個隱式參數,代表當前對象;
publie class Student{
private String name;
public void setName(String name){
this.name=name; //this.name爲當前對象的成員變量
}
}
如果某個構造方法的第一個語句具有形式this( ··· ),那麼這個構造方法將調用同一類中的其他構造方法。
注意:
在構造器中this(...)必須放在該構造器的第一行。
this不能出現在靜態方法裏面
類、對象、實例三者的關係:
類:是對象的模板,可以實例化對象
對象:類的個體
實例:實現的對象
student s;
s=new student();
其中 Student爲類,s爲對象,new Student()爲實例,s賦值後也是實例了。
方法重載:
方法名相同,參數表不同,不考慮返回值類型(但最好還是使返回類型一致)。
編譯器根據參數,選擇一個方法,如果沒有完全匹配的,對於參數表採用“向上就近匹配原則”,但不允許模棱兩可。
方法重載屏蔽了一個對象的同一類方法由於參數不同所造成的差異。overLoad 承載 override 重寫
封裝:
類的屬性加private修飾符,來限制只能夠在類的內部進行訪問,有效的保護數據。
對於類中的私有屬性,要對其給出一對方法getXxx(),setXxx()訪問私有屬性,保證對私有屬性的操作的安全性。
方法公開的是方法的聲明,即只須知道參數和返回值就可以調用該方法,隱藏方法的實現的細節。
一個對象和外界的聯繫應當通過一個統一的接口,應當公開的公開,應當隱藏的隱藏。
繼承:
父類到子類是從一般到特殊的關係。
泛化:將不同子類中的共性抽象成父類的過程。
特化:在原有父類的基礎上加入一些個性的過程。
原則:父類放共性,子類放個性。
繼承的關鍵字:extends
Java只支持單繼承:一個類最多隻有一個直接的父類。
方法覆蓋:
方法名:相同
參數表:相同
訪問限制符:相同或者更寬
返回值類型:相同或者子類返回的類型是父類返回的類型的子類(在JDK5.0以後)
拋出的異常:不能比父類更寬。
super關鍵字:
super()表示調用父類的構造器
super()也和this()一樣必須放在方法的第一句
super()和this()不能同時出現
super可以屏蔽子類屬性和父類屬性重名時帶來的屬性遮蓋,super. 表示調用父類的方法或屬性
在子類的構造器中如果沒有指定調用父類的哪一個構造器,那麼就會調用父類的無參構造器,即super()
注意:
父類的構造器不能被子類繼承
方法和屬性可以被繼承,權限不限制能否繼承過來,限制的是能否直接訪問
先構造父類,後構造子類,先this後super
多態:
多態分爲兩種:編譯時多態和運行時多態。
編譯時類型:主觀概念,把它看作什麼。
運行時類型:客觀概念,實際它是什麼。
例:Animal a=new Dog();
指着狗問,這個動物是什麼?
特徵:
1:子類以父類外表出現在客戶端。
2:子類執行的是自己實現的代碼。
3:子類特有的方法將無法使用。
運行時多態的三原則:
對象類型不變。
只能對對象調用編譯時類型中定義的方法。
在程序的運行時,根據對象的運行時類型,找覆蓋後的方法來調用。(運行時動態類型綁定)
強制類型轉換: 一定沒有新對象生成。(父類的引用賦值給子類的引用需要進行強制類型轉換)
關鍵字:instanceof
用法:引用 instanceof 類名 判斷這個引用所指向的對象是否屬於這個類。
用在強制轉換之前,避免類型轉換異常。
if(a instanceof Dog){
Dog d=(Dog)a;
}
多態的作用:把不同的子類對象都當作父類來看,可以屏蔽不同子類對象之間的差異,寫出通用的代碼,做出通用的編程,以適應需求的不斷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