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問: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四、關於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個季度爲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註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來源: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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