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判賠1.8萬事件!二審維持原判,理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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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檯央廣記者:孫瑩

新媒體編輯:高丹丹

4月29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法院通報了5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勞動者拒絕加班被判賠償企業1.8萬元損失的案例引發了廣泛熱議,不少人質疑“拒絕加班要賠償公司損失”的公平合理性,認爲這違背了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發佈該案例的法官說,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企業可以安排調休。那麼,到底勞動者能不能拒絕加班?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二審法院認可嗎?拒絕加班要不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安排勞動者加班?

爲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

裁判文書顯示,常某、石某2007年5月到揚州羣發公司做檢驗員,2016年5月13日下午,公司要求兩人加班完成公司的檢驗任務,兩人拒絕,後公司因逾期交貨向客戶公司賠償違約金12萬元。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在接受江蘇電視臺採訪時介紹,勞動合同即將要到期,他們爲了逼着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明知道公司這批貨必須由他們來進行檢驗後方能夠出廠,在公司要求其加班完成這個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

兩人拒絕加班,引發了系列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第二天公司公示,稱二人不服從領導安排工作,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並下班,屬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給予兩人辭退處理。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都認定公司此舉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當月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加班工資。2017年底,羣發公司又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12萬元的違約金損失,獲得一審法院部分支持。

瞿森斌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能力以及造成的損失狀況,酌情賠償了企業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錢。

企業遇緊急生產任務

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瞿森斌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爲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邗江區法院將此案作爲典型案例發佈後,立即引起廣泛熱議,“法律不是規定,加班公司應該與員工協商嗎?”“憑什麼單位要求加班員工必須服從?”“拒絕加班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明知完不成爲什麼接單子?”甚至有專家直言‘荒唐’!”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就具體時間要求做了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協商,直接安排加班的情形。

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時福茂發生了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到勞動者生命、健康、安全,比如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管線、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搶修的,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全國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建平比如疫情期間,涉及到一些搶險物資的生產,呼吸機、口罩等醫療物資,這些生產顯然是屬於搶險救災需要的緊急物資,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不需要和員工協商,由單位可以自行安排,這種情況下加班是合法的。”

 

非特殊情況加班要依法協商

當前,疫情防控與復工復產同步推進。一些企業爲了彌補疫情期間的損失,可能會進行一些搶工,增加一些工作量,要求員工加班。這種情況下,員工一定要服從嗎?全國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建平強調,要依法協商。 

王建平這種情況下,顯然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不與員工進行協商,就可以由企業安排加班加點的情形。”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就單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時福茂單位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能要求因爲員工未加班造成損失而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僅僅是規定了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保密義務,比如競業限制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沒有規定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賠償。”

二審維持原判

但對一審判決持否定態度

實際上,此案一審判決後,羣發公司認爲賠償比例太低,上訴到了揚州中院。對此,王建平研讀了二審裁定分析。

王建平二審法院的判決當中,認爲涉案基本情況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況,是屬於要正常與員工進行協商的這種情況,所以沒有與員工進行協商是違法的。既然這種經營情況是由於不履約造成的經營風險,損失是應當由企業來承擔,要求員工承擔不合理,二審法院的判決在主文裏面實際上是對一審法院持的一個否定的態度

那麼,爲什麼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呢?

時福茂爲什麼判決了一個維持原判呢?那麼又遵循了咱們民事訴訟法一個基本的訴權原則,二審法院認爲員工沒有就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也是基於員工沒有主張權利而維持的原審判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協商加班,應得到什麼樣的酬勞?

時福茂勞動法第44條規定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0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優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200%的工資,節假日支付300%的工資。

如何預防此類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

時福茂最好的方法還是與工會協商,與職工協商,即便是必須加班的情形,還是做好動員的工作。當然了,如果平時與員工有過良性的關係,培養職工主人公的責任,在特殊情況下,在緊急情況下,員工也會爲單位緊急情況而做出應對和貢獻。”

有專家認爲,雖然民事、行政案件有“不告不理”原則,但是如果發現實體認定確有錯誤,也應該發回重審,或者向當事人充分釋明法律規定,以及不積極應訴表達訴求的後果,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加班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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