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基礎 -- 對象和類

一、面向對象程序設計

1. 面向過程的結構化程序設計

結構化程序的弊端:

  • 缺乏對數據的封裝
  • 數據和方法(對數據的操作)的分離

2. 抽象數據類型

所謂抽象數據類型可以理解爲:將不同類型的數據的集合組成一個整體用來描述一種新的事物。

3. 類

  • 類定義了一種抽象數據類型
  • 類不但定義了抽象數據類型的組成(成員變量),同時還定義了可以對該類型實施的操作(方法)

二、方法的重載

允許多個方法的名稱相同,但參數列表不同,稱之爲方法的重載(overload)。

三、構造方法

1. 構造方法語法結構

構造方法是在類中定義的方法,不同於其他的方法,構造方法的定義有如下兩個規則:

  • 構造方法的名稱必須與類名相同
  • 構造方法沒有返回值,但也不能寫 void

語法:

[訪問修飾符] 類名( ) {
     	// 構造方法體
}

2. 通過構造方法初始化成員變量

創建對象時,構造方法寫在new關鍵字後可以理解爲:“new” 創建了對象,而構方法對該對象進行了初始化。

3. this關鍵字的使用

this關鍵字用在方法體中,用於指向調用該方法的當前對象。簡單的說:哪個對象調用方法,this指的就是哪個對象。嚴格來講在方法中需要通過this關鍵字指明當前對象。

4. 默認的構造方法

  • 任何一個類都必須含有構造方法。
  • 如果源程序中沒有定義,編譯器在編譯時將爲其添加一個無參的空構造方法(稱之爲“默認的構造方法”)。
  • 當定義了構造方法後,Java編譯器將不再添加默認的構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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