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的兩個定級要素

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由兩個定級要素決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和對客體造成侵害的程度

一是受侵害的客體。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國家安全。

二是對客體的侵害程度。對客體的侵害程度由客觀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現綜合決定。由於對客體的侵害是通過對等級保護對象的破壞實現的,因此,對客體的侵害外在表現爲對等級保護對象的破壞,通道危害方式、危害後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對客體造成侵害的程度分爲造成一般損害;造成嚴重損害;造成特別嚴重損害。因此,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則爲第一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則爲第二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則爲第三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則爲第四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則爲第五級。

定級要素與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的關係,如表

等級 對象 侵害個體 侵害程度 監管強度
第一級 一般系統 合法權益 損害 自主保護
第二級 一般系統 合法權益 嚴重損害 指導
第二級 一般系統 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損害 指導
第三級 重要系統 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嚴重損害 監督檢查
第三級 重要系統 國家安全 損害 監督檢查
第四級 重要系統 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特別嚴重損害 強制監督檢查
第四級 重要系統 國家安全 嚴重損害 強制監督檢查
第五級 極端重要系統 國家安全 特別嚴重損害 專門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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