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營業執照註冊號。這個是三證合一,一證一碼的工商改革結果。
三證合一:是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合併爲一張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
一證一碼:是將營業執照註冊號,稅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合併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行後:
營業執照是全部18位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是第9位至倒數第2位,共9位數
稅務登記證號碼第3位至倒數第2位,共15位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015年6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提升社會運行效率和信用。
2015年9月22日,從國家標準委獲悉,國家標準委近日批准發佈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該標準將於2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2017年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面建成。公示系統實時歸集企業方方面面的信用信息,並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爲索引記於企業名下,逐漸形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存量代碼轉換率爲99.8%,存量證照換髮率82%,全國個體工商戶存量換碼率95%。

1、根據國家相關法規,2017年12月31日前企業未換髮的證照可繼續使用,相關稅務登記按照原有法律制度執行;2017年12月31日後,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髮的營業證照不再有效。
2、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爲一證(營業執照),提高市場準入效率。
根據國發〔2015〕33號裏面提及:各有關部門應儘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短期內難以完成的部門可設立過渡期,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3、統一代碼構成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爲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
爲便於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
4、爲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爲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爲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爲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爲校驗碼。

  •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計爲18位,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個部分組成。
  • 2、第一部分(第1位),爲登記管理部門代碼。
  • 3、第二部分(第2位),爲企業等納稅人類別代碼。
  • 4、第三部分(第3-8位),爲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
  • 5、第四部分(第9-17位),爲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
  • 6、第五部分(第18位),爲校驗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一是預留前兩位給登記機關和機構類別,這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應用中更加清晰高效,第一位便於登記機關管理,可以作爲檢索條目,第二位可以準確給組織機構歸類,方便細化分管。
二是在組織機構代碼前增加行政區劃代碼,這個組合不難發現就是稅務登記證號碼。這樣就提高了統一社會代碼的兼容性,在過渡期內稅務機關可以利用這種嵌套規則更加便利地升級到新的信用代碼系統。
三是嵌入了組織機構代碼作爲主體標識碼。通過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確保社會信用代碼不會重碼。換言之,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完美“遺傳”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主體標識碼天生具有的大容量。通過數字字母組合,加上指數級增長,可以確保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無需升位就可容納大量組織機構。
五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位數爲18位,和身份證的位數相同,這一巧妙設計在未來“兩碼管兩人”的應用中可以實現登記、檢索、填表等統一。
六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內嵌的主體標識碼具有校驗位,同時自身第十八位也是校驗位,與身份證號相比是雙校驗,確保了號碼準確性。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註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頒發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證一樣,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統一賦予的單位身份證。
組織機構代碼系統覆蓋範圍廣泛,對申領代碼單位的資質審覈也有數字檔案(檔案數字化)作爲憑證,可以動態追溯每一個組織機構的歷史發展變化。
從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質監機構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84號),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退出了歷史舞臺。

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營業執照

企業營業執照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證件,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
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頒發《營業執照》。
對具備法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頒發《我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外商投資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頒發《我國營業執照》。
企業營業執照分正本與副本,兩者法律效力相同。企業營業執照正本爲懸掛式,每個企業頒發一張,必須懸掛於企業住所的辦公室內,或店堂中的明顯位置。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爲摺疊式,可攜帶外出,以爲進行生產經營等活動的憑證,可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數量,申請登記主管機關頒發。
企業營業執照的正本與副本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複印。
企業營業執照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或其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後,方可申請補領。

常見的營業執照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兩種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顧名思義是指,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單位執有的合法經營的證明。他只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
登記事項爲: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
營業執照往往只是指該持證人具有經營權,但不具有法人資格,比如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某法人企業的下設部門、分支機構等。
登記事項爲:名稱、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兩者的辦理程序區別也很大,前者既要審覈法人是否有成立的資格,又要審覈開業登記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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