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营业执照注册号。这个是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的工商改革结果。
三证合一:是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一证一码:是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行后:
营业执照是全部18位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第9位至倒数第2位,共9位数
税务登记证号码第3位至倒数第2位,共15位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
2015年9月22日,从国家标准委获悉,国家标准委近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将于2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017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建成。公示系统实时归集企业方方面面的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记于企业名下,逐渐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

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2017年12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2、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营业执照),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根据国发〔2015〕33号里面提及: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3、统一代码构成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
4、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 2、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 3、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 4、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 5、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 6、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一是预留前两位给登记机关和机构类别,这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应用中更加清晰高效,第一位便于登记机关管理,可以作为检索条目,第二位可以准确给组织机构归类,方便细化分管。
二是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增加行政区划代码,这个组合不难发现就是税务登记证号码。这样就提高了统一社会代码的兼容性,在过渡期内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这种嵌套规则更加便利地升级到新的信用代码系统。
三是嵌入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确保社会信用代码不会重码。换言之,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完美“遗传”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天生具有的大容量。通过数字字母组合,加上指数级增长,可以确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需升位就可容纳大量组织机构。
五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数为18位,和身份证的位数相同,这一巧妙设计在未来“两码管两人”的应用中可以实现登记、检索、填表等统一。
六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内嵌的主体标识码具有校验位,同时自身第十八位也是校验位,与身份证号相比是双校验,确保了号码准确性。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系统覆盖范围广泛,对申领代码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有数字档案(档案数字化)作为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
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质监机构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退出了历史舞台。

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颁发《营业执照》。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颁发《我国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分正本与副本,两者法律效力相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为悬挂式,每个企业颁发一张,必须悬挂于企业住所的办公室内,或店堂中的明显位置。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为折叠式,可携带外出,以为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凭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数量,申请登记主管机关颁发。
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与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企业营业执照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遗失营业执照或其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顾名思义是指,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执有的合法经营的证明。他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
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营业执照往往只是指该持证人具有经营权,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比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某法人企业的下设部门、分支机构等。
登记事项为:名称、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两者的办理程序区别也很大,前者既要审核法人是否有成立的资格,又要审核开业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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