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曾高呼真想快點長大,
長大後卻開始後悔回不去了,
時間不能倒流,
但生活可以同樣精彩。
未必是兒時的無知,
卻可以有當時的無邪。
未必是此時的四平八穩,
卻可以像那時的心猿意馬。
未必要抓住過往牢牢不放,
卻可以珍惜當下創造不凡。
世界上所有美好的事物都是創造力的果實,人可以老當益壯、未老先衰,關鍵不在歲數,而在於創造力的大小。
只要有夢想,就要去追求,那些做不到的人總要告訴你,你也不行。想要什麼就得去努力,去追求。
人生路上,願童心不泯、童趣相隨。
以科技之名,護童心不泯
互聯網時代對生產、生活等領域的進一步賦能和滲透,可以預見全社會收集和掌握的數據,在種類、數量等方面也將會大幅提升,並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個人敏感信息。
尤其是當涉及到一些特殊人羣(如 14 週歲以下兒童),對於個人信息安全的需求和要求也更高。
2019年發佈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在法律層面推動了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爲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編織一道嚴密、有效又有彈性的信息安全網。
法治爲兒童個人信息安全護航
相較一般的個人信息的保護,《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採取更爲嚴格的方式對兒童個人信息進行全生命週期保護,這要求網絡運營者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一言以蔽之,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犯罪成本可是很高的哦~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的主要內容回顧:
一是明確兒童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轉移行爲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則。
二是進一步明確兒童及其監護人針對兒童個人信息享有的各項權能。兒童及其監護人發現兒童個人信息存在誤差時的信息更正權,以及發現網絡運營者違法、違規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或撤回同意、停止服務時的信息刪除權。
三是明確網絡運營者針對兒童個人信息的專門性、特設性保護義務。
包括專條、專員——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指定專員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知情同意——提供更加詳細、靈活的用戶協議(隱私條款)並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監護人並徵得監護人同意,且發生實質性變化時需再次徵得同意;
最小存儲——存儲兒童個人信息不得超過實現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須的期限,停止運營產品或者服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收集並刪除其持有的兒童個人信息;
最小訪問——內部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權限、經過審批訪問數據,嚴控知悉範圍、記錄訪問情況、防止非法獲取;
泄露及停業通知——兒童個人信息發生泄露、毀損、丟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報告主管部門,並逐一告知兒童及其監護人或發佈公告,停止服務的應當告知監護人;
安全存儲——存儲兒童個人信息應當採取加密等措施;
共享、披露限制——涉及向第三方轉移兒童個人信息的,需經安全評估,涉及委託第三方處理兒童個人信息的,簽署委託協議,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保護兒童,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網絡運營者應當積極主動自查,確保符合《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爲兒童建造有安全感的互聯網世界,讓兒童享受互聯網饋贈而不被裹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