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確追討工資的七個途徑!

目前我國法律爲勞動者追討工資提供了七個途徑,可以歸入四大領域:一是民間法領域:主要通過法外程序即民間規則自行協商調解處理,具體包括途徑一學習維權、途徑二“私了”和途徑三調解;二是行政法領域:通過行政機關執法程序處理,具體包括途徑四勞動監察查處和公佈重大違法行爲;三是民法領域:通過民事糾紛處理程序處理,具體包括途徑五仲裁和途徑六訴訟;四是刑法領域:通過刑事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處理,具體包括途徑七刑事程序。

 

追討工資的途徑

 

途徑一

學習維權“心中有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爲工資發放產生糾紛,最好先撥打“12333”諮詢電話,瞭解維權渠道。 “12333”爲全國統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諮詢電話,通過便捷的電話諮詢,可以避免因不瞭解國家規定而產生誤解,也避免因不瞭解維權程序而徒增維權成本,甚至耽誤維權。值得一提的是,“12333”不僅是諮詢電話,一些地方同時也是投訴、舉報電話,即可直接進入途徑四追討工資。

 

途徑二

與用人單位“私了”

 

發生工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私了”,這是上上之策,既能快捷、低成本化解糾紛,也能夠得到裁判機關的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支付工資報酬……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途徑三

通過調解組織調解

 

1

請調解組織介入處理

發生工資糾紛,如果不能私了,可以找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所)等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

調解協議可申請支付令

對拖欠工資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

置換調解書

對工資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置換仲裁調解書,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確認。置換爲仲裁調解書或者進行司法確認的,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第11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仲裁程序,根據本意見關於司法確認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24號)第七條規定:“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委託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受理,對合法的調解協議,可以出具仲裁調解書。” 

 

4

調解工資糾紛的“意外收穫”

通過調解組織處理工資糾紛,除了能夠儘快拿到工資,還爲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預留兩大好處:

 

1

調解協議可以作爲打官司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爲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2

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直接起訴

工資糾紛無需先經過仲裁程序,這其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持調解協議直接起訴,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二是持調解協議申請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持調解協議直接起訴,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途徑四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1

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發生工資糾紛,可直接撥打“12333”電話,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爲,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辦公場所進行投訴、舉報。通過行政部門查處,勞動者不用自行打官司、自行提供證據,維權時間大大縮短。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2

投訴、舉報要在2年內

在工資糾紛發生的2年內,要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否則,超過2年期限,可能得不到保護。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3

重大違法行爲進行公佈

勞動監察部門除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爲直接查處外,還通過向社會公佈曝光欠薪單位,藉助社會監督力量預防欠薪行爲。

法律依據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爲社會公佈辦法》第五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已經依法查處並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爲,應當向社會公佈:(一)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途徑五

申請勞動仲裁

 

1

申請勞動仲裁

因支付工資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在和解、調解仍無法化解糾紛時,可申請仲裁,當然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可先予執行

因工資糾紛已嚴重影響勞動者生活的,勞動者可申請仲裁機構裁決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

可終局裁決

工資金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爲終局裁決,用人單位即使不服也不能直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4

仲裁時效爲一年

工作期間拖欠工資發生糾紛的,勞動者可在離開單位的一年內申請仲裁,超過一年可能得不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途徑六

提起民事訴訟

 

1

直接起訴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有工資欠條明確記載拖欠工資金額,不涉及其他勞動爭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行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

仲裁後起訴

一般來說,勞動爭議包括工資糾紛,都必須先申請仲裁,經過仲裁程序後,才能向法院起訴。至於可終局裁決的工資糾紛,由於終局裁決是限制用人單位訴權,對於勞動者而言,無論終局裁決還是非終局裁決,都可以直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途徑七

啓動刑事追責程序

 

1

啓動刑事程序的要求

如果拖欠工資情節惡劣,經過行政處理程序仍不支付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這是追討工資的終極手段,因此要求也比較嚴格:

 

1

主觀上要有故意不支付工資的惡意,如轉移財產、逃匿等行爲;

2

拖欠工資金額較大,一個勞動者的三個月工資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十個勞動者的工資3萬元到10萬元以上的(各省在此幅度內自行確定標準);

3

行政程序前置,即需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這裏需注意,政府有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勞動監察部門。

 

2

刑事程序的效果

動用刑罰手段追討工資,可以實現兩個支付效果:

1

威懾作用,讓欠薪方迫於壓力“主動”支付工資;

2

人民法院可以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要求支付工資。

 

3

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

1

既追究單位(判處罰金),又追究個人即責任人員(判處徒刑、罰金);

2

既追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會追究承包工程的包工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