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美1:艺术的表达权

刚知道俞心樵这么个人。俞心樵说:“要尊重每个艺术家的表达权,因为表达以及怎样表达这是艺术家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受到干涉。”

我觉得,艺术终究是指向美的,许多丑恶的“艺术”简直就是对人的感官的一种污染。这种污染和环境污染一样应受到禁止。

俞心樵说:“艺术家在不违背真、善、美的这样一种规范的前提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他应该有这种创作和表达的自由。”

不错。宪法法律自不待言,问题是真善美的规范指标是什么?环境污染可以有技术指标,丑恶的有污染的所谓艺术能有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吗?

有人说是污染,有人认为是领先于时代的前卫,如何评判?我觉得,不管是什么,如果受众是大众,那大众的审美标准应受到重视和尊重吧。

当被问到:“就目前的情况,您觉得大概要过多长时间,这些行为(指行为艺术)能够被大众和体制所认可和接受?”俞心樵说:“我觉得这要靠艺术家本身去坚持,在底线上决不妥协,艺术精神不是用来跟那些低质量的东西妥协,因为现在在中国,人们包括体制对待行为艺术的这种态度、方式、手段都是极其愚蠢的,而艺术首要的功能和使命就是要反对这种愚蠢。”

艺术家的态度是明确的,不能迁就大众的审美,他们自信有引导大众审美的职责(但大众不见得领情)。

艺术家与宗教家都有一种殉道精神,总是不惜自己、影响他人。我觉得,对艺术有时可以像对宗教一样。对于宗教,有信教的自由,但传教则必须在法定场所。对于艺术,可以有创作的自由,但表达则应当划定场所,当然是针对那些大众难以领受的艺术。

根本的问题还存在,宗教有相对明确的界限,而“大众难以领受的”艺术的界限似乎有些模糊。其实,想想“公序良俗”模糊不模糊,“公序良俗”可以成为法律标准,“大众难以领受”当然可以成为艺术面对公众的标准。

在美国,1989年国家艺术基金会资助罗伯特梅普尔索普作品展,引发了争议,因为赫尔姆斯议员认为所展照片中有部分属于“下流”、“垃圾”,质疑国家艺术基金会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这里撇开其他问题不说,只说国会为此于1990年颁布法令,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会资助设定了资格标准:“艺术卓越性与艺术价值是评判申请者的准则,同时顾及正派的通常标准,以及对美国公众各种信仰与价值观的尊重。”这里提出了艺术卓越性标准、正派标准、公众标准。

显然,艺术的公众标准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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