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存在的問題

首先,公告中有的描述與常識不相符。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能否收回呢?

其次,公告中所提到的合同真實性值得懷疑。
比如說原材料採購協議一年一簽,並且價格鎖定,在銅業市場上是否可行?
再比如說採購協議一年一簽,公司在4月份便確定供應商不能履約,是否恰當?
而且公司於2007年2月26日開具匯票,2月2007年4月24日收回匯票,這在實際的交易中如此操作會影響公司的信用。

最後,從時間上看,資金並非直接用於增發。
公司的定向增發時間爲2007年2月2日至2月2007年2月16日,而所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於2007年3月30日和4月24日分別兌現。由此可見,兌現資金並非直接用於增發其真實用途難以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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