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續)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崐予五十金。乃下令。令行期年,秦民之國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衛鞅曰:“此皆亂法之民也!”盡遷於邊。其後民莫敢議令。

衛鞅言於秦孝公曰:“秦之與魏,譬若人之有腹心之疾,非魏並秦,秦即並魏。何者?魏居嶺厄之西,都安邑,與秦界河,而獨擅山東之利,利則西侵秦,病則東收地。今以君之賢聖,國賴以盛;而魏往年大破於齊,諸侯畔之,可因此時伐魏。魏不支秦,必東徙。然後秦據河、山之固,東鄉以制諸侯,此帝王之業也。”王從之,使衛鞅將兵伐魏。魏使公子卬將而御之。

軍既相距,衛鞅遺公子卬書曰:“吾始與公子歡;今俱爲兩國將,不忍相攻,可與公子面相見盟,樂欣而罷兵,以安秦、魏之民。”公子卬以爲然,乃相與會。盟已,飲。而衛鞅伏甲士,襲虜公子卬,因攻魏師,大破之。

魏惠王恐,使使獻河西之地於秦以和。因去安邑,徙都大梁。乃嘆曰:“吾恨不用公叔之言!”秦封衛鞅商於十五邑,號曰商君。

三十一年秦孝公薨,子惠文王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之。商君亡之魏。魏人不受,復內之秦。商君乃與其徒之商於,發兵北擊鄭。秦人攻商君,殺之,車裂以徇,盡滅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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