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爲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祕書行政司《對〈關於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爲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256號)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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