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資格會計實務29——或有事項(三)

官方教材爲了說明或有負債可以在表內確認爲預計負債或進行附註披露的情形,列舉了5種情形。(1)未決訴訟及未決仲裁、(2)債務擔保;(3)產品質量保證;(4)虧損合同;(5)重組義務。

這五類爲了方便自己記憶,我認爲可以分爲三類:

第一類:(1)、(2)和(4)屬於飛來橫禍型,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預計負債”。

第二類:(3)經營過程中正常出現的現象,根據性質進行借方科目入賬。去教材中,認爲對產品質量保證屬於銷售產生的費用,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預計負債”。

第三類:(5)混合型,重組義務中,有些費用還是企業的重組直接相關的(如員工的遣散費和因爲由於債務重組引起的撤租違約費)的,那就計提預計負債,並按性質進當期損益(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而有一些則可能是爲了重組成功後企業未來發展的進行了支出(如剩餘職工再培訓,重組將工廠進行搬遷的費用),這部分支出我們認爲是爲了重組後的美好未來的投入,不屬於與債務重組直接相關,所以這部分不計入預計負債。

另外,對於重組的特定固定資產,我們還要考慮它的減值,參考的依據不是或有負債準則計提預計負債,而是要根據資產減值準則計提資產減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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