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資格會計實務41——投資性房地產(二)

持有投資性房地產以後,我們就要對它進行後續的管理了。這個時候,成本模式計量和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同就開始體現了。

無論選擇哪種方式,一旦選定,都不能隨便修改後續管理的模式。當投資性房地產周邊市場成熟、滿足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可以考慮改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但已經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化爲成本計量模式。唯一例外可以由公允價值模式變回成本計量模式的情況是,這項固定資產根本不符合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但是企業卻使用了公允價值模式,這個時候就要撥亂反正。

成本模式計量這種方法是固定資產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一致的,估計投資性房地產的可使用年限,並逐期進行依舊。

成本模式的折舊或攤銷分錄(假設用作出租,出租在該公司屬於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或: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

如果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則不考慮折舊,而是在需要獲得每個報表日這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將投資性房地產當日的報表價值,修改爲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模式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當日公允價值調整賬面價值(假設公允價值高於上個資產負債表日)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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