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投資性房地產被出售、轉讓、報廢,還有用投資性房地產交換非貨幣性的資產。這個時候,投資性房地產都要做處置處理。
同樣,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根據使用的是成本計量模式,還是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會計處理略有不同。
(一)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
這種模式的出售有點類似出售或處置固定資產。教材中或許暗含假設,認爲出售投資性房地產屬於一種其他業務收入。如果不認爲投資性房地產是一種其他業務收入,或許還可以放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
在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發生的相關稅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教材中並沒有直接點明放入什麼科目,但我認爲,如果是出售的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那麼這些稅費也屬於其他業務成本;如果出售的收入屬於資產處置損益的,我認爲這些稅費也應當放入資產處置損益中。
分錄如下:
(1)假設出售時直接收到款項,達到可以確認收入的水平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2)對應結轉有關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貸:投資性房地產
(3)爲了處置投資性房地產發生的一些稅費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
(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其實和成本模式計量類似。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講固定資產和存貨轉化爲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時提及過,當轉化日的公允價值高於固定資產或存貨價值時,需要暫時將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在處置的時候,這些綜合收益才能進入利潤表。
假設處置日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高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也高於最後一個公允價值調整日的公允價值。會計分錄如下:
(1)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2)確認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如果轉化日轉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轉入當期變動損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