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資格會計實務47——收入(二)

收入五步法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在收入準則中講的合同,不僅僅是指紙質合同。還包括口頭合同和其他能代表交易達成的行爲(如商業慣例,習慣做法)。

一個屬於收入準則管理的合同,在什麼時候,才能被確認收入?

當符合準則中有這5條情況時,可以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
5.企業因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如果不符合前面說的五個條件,當企業不再負有向客戶繼續轉讓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而且向客戶收取的錢也不在需要退回給客戶時,已經收到的錢才能確認爲收入。如果從客戶處收到的錢有可能要退還給客戶,那麼就應當記爲負債,而不應該確認收入。

教材和準則中都特別指出,如果是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應該確認收入。例如:兩家石油公司爲了爲了在某些地區,基於滿足客戶需要,簽訂以A公司在甲地石油庫存換B公司在乙地石油庫存。這種爲了調貨,以石油換石油,不應當確認收入。

有時候,可能會簽訂多份合同,但這些合同在收入準則中作爲一個整體更爲合適。這種將數個合同作爲一個“一攬子”合同的做法,我們叫做合同合併。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後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該合併爲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於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並構成一攬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慮另一份合同對價的情況下,將會發生虧損。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於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如一份合同如果發生違約將會影響另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承諾的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兩份或多份合同合併爲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仍然需要區分該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義務。

例如,我向客戶用120元每件賣了100件商品,客戶後來追加了30個,我就給他打了個折,說因爲你前頭買了我們100個,現在追加的30個,你按單價80元每件就可以了。已知成本爲100元,也就是說,如果單獨售賣後30個,明顯是虧本的。這個時候就應該將這2份合同作爲一個合同進行確認收入。

此外,合同進行中途發生變更,是經常發生的情況。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原來的合同,還有怎麼處理新合同呢

面對合同的變更,有3種處理方法:
1.如果變更商品處於可區分的狀態,而且新增部分可以單獨反映新增商品的單價,應當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爲單獨合同進行處理。
2.如果變更商品可以區分,但新增部分不能反映新增商品單獨售價,應當視爲原合同終止,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併爲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如果已轉讓商品和未轉讓商品無法明確區分,那麼只能將變更部分作爲原合同組成部分。這種情況多見於服務業和建築業,這個時候,需要使用變更後的合同,重新估計履約進度,調整當然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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