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资格会计实务47——收入(二)

收入五步法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在收入准则中讲的合同,不仅仅是指纸质合同。还包括口头合同和其他能代表交易达成的行为(如商业惯例,习惯做法)。

一个属于收入准则管理的合同,在什么时候,才能被确认收入?

当符合准则中有这5条情况时,可以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如果不符合前面说的五个条件,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继续转让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且向客户收取的钱也不在需要退回给客户时,已经收到的钱才能确认为收入。如果从客户处收到的钱有可能要退还给客户,那么就应当记为负债,而不应该确认收入。

教材和准则中都特别指出,如果是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该确认收入。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为了为了在某些地区,基于满足客户需要,签订以A公司在甲地石油库存换B公司在乙地石油库存。这种为了调货,以石油换石油,不应当确认收入。

有时候,可能会签订多份合同,但这些合同在收入准则中作为一个整体更为合适。这种将数个合同作为一个“一揽子”合同的做法,我们叫做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该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义务。

例如,我向客户用120元每件卖了100件商品,客户后来追加了30个,我就给他打了个折,说因为你前头买了我们100个,现在追加的30个,你按单价80元每件就可以了。已知成本为100元,也就是说,如果单独售卖后30个,明显是亏本的。这个时候就应该将这2份合同作为一个合同进行确认收入。

此外,合同进行中途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情况。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原来的合同,还有怎么处理新合同呢

面对合同的变更,有3种处理方法:
1.如果变更商品处于可区分的状态,而且新增部分可以单独反映新增商品的单价,应当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处理。
2.如果变更商品可以区分,但新增部分不能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无法明确区分,那么只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这种情况多见于服务业和建筑业,这个时候,需要使用变更后的合同,重新估计履约进度,调整当然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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