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资格会计实务50——收入(五)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如果一个合同中,只有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就不需要考虑如何将交易价格进行分摊的问题。所以,这个步骤,针对的是一个合同中有多个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

如果合同总价只是里面商品售价的只是简单相加,那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用各商品(假设每个商品是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市场价格确认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价格。

但是,我们在生活中有类似满减的价格,如某网商会有每满300-30的活动。这个时候,这个30元的折扣,就需要根据各商品的标价进行分摊。这点,我相信在退货收到退货款时,大家都能有所体会。比如一张订单买了A商品标价100元,B商品标价150元,C商品标价350元,最后根据每满300-30规则,这张订单一共减去60元。但是,后来A商品发生退货。那么,我们消费者能够收到多少退款呢?这个时候,就要考虑60元的折扣如何分摊到A商品上头。这里明显采用标价作为分摊比例比较合理。即A商品分摊折扣=60*100/(100+150+350)=10

因此,A商品退回时,能收到退款100-10=90元。

而换个角度考虑,也就是对于网商来说,A商品在这张订单来说,为A商品分摊的收入为90元,但最后因为退货无法确认。

而对于一个合同的可变对价,除非有证据能够说明可变对价是针对合同中的某个单项履约义务,否则,也应当在合同中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中进行分摊。

刚才所说的单项履约义务都有可以直接知道的市场价格。但不排除有无法直接知道的单独售价。这个时候,我们只能考虑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进行估计单独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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