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科普文:面試成功並未結束,新人入職的那些坑 知識點:薪酬待遇的確認 知識點:試用期被開有補償金嗎 知識點:試用期的各種貓膩 結束語

開篇先給職場新鮮人提個醒:

這個世界上,最純潔的關係是金錢關係,最平等的關係是契約關係。先在人情社會里做個薄情寡義的人,再在契約社會里做個有情有義的人,順序不能變,否則無下限。

初出茅廬的小豆包什麼都不懂,容易入坑。談薪時,把握一個原則:醜話不說在前面,醜事就會發生在後面。第一,別不好意思問,第二,要知道問什麼和怎麼問。

知識點:薪酬待遇的確認

你報價八千,HR說沒問題,這中間恐怕存在着理解偏差。

其一:八千,是稅前還是稅後

扣除五險一金和個稅之後,你拿到手的錢肯定不是八千了。有經驗的老油條,如果入職的不是大廠,還會問下社保和公積金的繳納基數。隨便百度搜一個“工資計算器”,給你一雙慧眼,把這紛擾看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費用明細”中可查看具體的五險一金繳納情況,小公司社保和公積金的基數低則扣款少,稅後月薪會高於此。注意:HR不會和你談稅後工資,默認都是稅前。

其二:八千,是底薪還是底薪+績效

HR往往會把薪資往高了說,往模糊了說,如果包含了績效,績效是需要考覈的,考覈是否達標是績效發放的依據,這就存在着變數和差異。

其三:八千,試用期是否全額髮放

新手出道,基本上八折促銷不可避免,若是老鳥,可以談談。

聊錢不要想當然,關注點要問清楚,試用期幾個月,是否經常加班,需不需要長期出差,有沒有年假,上下班時間……什麼都問,芝麻綠豆都問個底掉,顯得過於錙銖必較,挑你最關心的問,然後來一句“公司還有什麼其他的福利嗎?”HR自然會講給你聽。

稀裏糊塗就入職了,工作了再矯情這些事,於公司來講,鬱悶,於你而言,活該,誰讓你入職前不問清楚。

知識點:試用期被開有補償金嗎

很多人誤認爲試用期就是試一試,成了就留下,不成就走人。其實,試用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除非你違法了《勞動合同法》(以下爲敘述方便,簡稱勞動法),如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等情況,否則,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開除要給經濟補償,正常標準是半個月工資。

如果你攤上這事了,建議:儘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談個補償金拿錢走人。若協商未遂,包括本文後續提到的勞動糾紛,不要動不動就找勞動仲裁,那是“曠日持久戰”,勞心勞力又耗時,可以先嚐試打勞動稽查電話12333,向勞動局反應情況,用行政手段解決問題。


違法情況之撤銷Offer

沒有拿到Offer前,一定不要放棄任何機會。即便拿到Offer,也可能發生出爾反爾的狗血事件,對方取消了職位的招聘,或者想聘用其他候選人,收回了發給你的Offer,這種情況是不是隻能自認倒黴呢?

沒有建立用工關係,勞動合同沒有最終確立,所以不適用勞動法。但Offer屬於要約,有兩類一經發出就有法律效力:

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Offer上寫明瞭報到日期;

第二,受要約人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如收到Offer後辭職。

這兩類情況下,Offer不可撤銷。

如果咽不下這口氣,可以保留Offer和麪試、通訊往來的記錄,申請仲裁要求獲得賠償。至於賠償金額,一般會根據實際的損失來考量,不過因爲賠償金額相比浪費的時間、精力和心情,有點得不償失,所以,很少有求職者去較真。

所以,不要相信口頭Offer。對於Offer,郵件確認的纔算數;入職時,白紙黑字簽名蓋章的合同才靠譜。

違法情況之公司不續簽合同

公司不續簽合同,我就得自己灰溜溜走人。並非如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法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不是隻有開除你纔給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無續訂意向,也要支付補償!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除了支付補償金,還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支付標準爲:你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金。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爲補償金;若公司拖欠、剋扣、降低工資或變相調崗等,你被迫提出辭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滿6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則補償半個月工資。

有法可依,才能“不出事咱知道事,出了事咱不怕事”。說句難聽的大實話,HR對勞動法的瞭解強於你千百倍,和老鷹玩捉小雞,你得多瞭解點法律常識。


知識點:試用期的各種貓膩

試用期長達半年之久,合法嗎?

勞動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含三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六個月並不違法。但有對應的勞動合同簽署時間要求,試用期是六個月,轉正後用人單位必須簽署至少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不足三年就不合法。像類似“試用期三個月之後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也不合法。

工作中思考問題的方式和生活中不大一樣,生活中我們往往是:情理法,但工作中我們應該是:法理情。舉個例子,生活中有不栓鏈子遛狗的人和你說:“我家狗不咬人”,可問題的關鍵是這個做法符不符合《動物防疫法》,在合法的前提下,再談道理和人情。工作中亦是如此,不要“我以爲是這樣”,不要“我認爲不合理”,有法可依,就要先搞清楚法律的條條框框,和老闆或HR不講法講情理,非常愚蠢。

不同公司不同職位,對試用期的規定會有所不同,具體要與面試官詢問確認。那麼,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必須工作滿三年後才能離開?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職場新人,對於試用期常見的三個理解誤區:

誤區一:試用期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明確指出:“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最遲應該在勞動者開始爲其工作時簽訂,而不是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沒簽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用人單位就需要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倘若倒黴有一天走到了勞動仲裁的局面,這相當於HR給你留了個小辮子……

誤區二:試用期的薪水都是八折促銷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八折確實合乎法規,但只是通用做法,並非硬性規則,職場新人基本都會打折,但若是職場老鳥,有議價能力完全可以談,“我就是美麗不打折”。

誤區三:試用期沒保險,轉正了纔有

這是公司爲了省錢的說辭,並不合法。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混跡職場,多瞭解下勞動法,或者,至少遇到事的時候,知道去網上查一查,你不知道自己的談判籌碼,怎麼進行下一步的溝通?法盲是要付出代價的。但也別太憤青了,這個社會上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事多着呢,實力不足夠強時也別成天把勞動法掛在嘴邊……


結束語

人在職場記住一點:相比口若懸河天花亂墜的承諾,白紙黑字簽名蓋章的合同更靠譜。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有些事不發生最好,如果發生了呢?學會保護自己!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明哥聊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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