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情:公道自在人心。

我們經常說一句話“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在武俠小說裏,如果身邊人被人殺了,我們可以代表正義,快意恩仇。但是在法律的世界裏,你沒有權利殺人,就算確定是他殺了人,也要經過法律的程序,判他死刑,直至被槍決或者注射。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任何人不能剝奪他人的生命。

這個過程,法律用語叫程序和實體,殺人者死是實體,通過流程偵查、審查起訴、判決、執行,這是程序。實體上容易出現錯誤,所以用完備的程序來保證不出錯。在民事法律訴訟程序中也是一樣的,別人欠我錢,那是確實存在的,但是具體欠的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經過訴訟程序的認定。法院經過審理之後覺得沒有任何問題,就可以判決並強制執行。

實體就是事情本身,案件的真相,但是所謂的實體很容易出錯,所以我們設計了完整的程序,可再完善的程序還是沒有辦法100%還原真相,走程序的過程中,最爲關鍵的是證據,但並非每一個案子都是有充分的證據,要合法地處決一個人,需要極爲完備的證據。

在這樣的前提下,有理也可能會敗了官司,因爲沒有證據。大部分法律人的工作就到此爲止了,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於是就讓當事人撤訴或者直接判決敗訴。可也不是所有人都是這樣,所謂的公道自在人心,之前有兩個案子讓我印象深刻。

其中一個案子,一審、二審、再審全部被駁回了,我們是敗訴方,實在沒要辦法了,從法律層面上看,只剩下最後一步,那就是檢察院抗訴。做律師的都知道,到了這一步,可以說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了,法院自己判的案子,都沒有糾正過來,檢察院怎麼可能來處理呢?

一開始我們接手案子的時候,心裏邊也是這麼想的,或許走走流程,檢察院出個裁定,所有的程序就都走完了,當事人也就只能認了。可是案件就是在這裏發生了翻轉,前後一共去了檢察院六次,主辦檢察官組織雙方做了調解,案件順利拿下了。

光從去檢察院的次數,我都不敢想象,辦什麼樣的案子能去跟辦案人員有這麼多次的接觸。這只是一個民事案件,只是一個沒有辦法用證據證明我們自己的案子,但就是這樣的一個案子,因爲考慮到他的公正性,遇到了有正義感的人,終於取得了勝利。

還有一個案子,是一個人身損害的案子,前後去法院的時間是五次,開庭是三次,調查取證的次數更是很多次。正是因爲有了這麼多有正義感的,有責任心的人,才使得自己作爲律師來講還是看到了一些希望,也能從他們身上吸取到一些力量。

總結起來就是:公道自在人心。只要盡力了,拼盡了全力就會有好結果。

正義是真實存在的,有正義感的人也存在,只不過你沒有遇到而已。有的人把法律當作一份工作,下班按時打卡走人,關掉工作手機,不管不顧。有的人是把他當做一份事業,開心快樂地加班,做好一件事之後會有滿滿的幸福感和職業成就感。也正是如此,有的人會想盡一切辦法幫忙解決問題,而有的人就直接出文書,餘下的事情就不管不顧了。

每個人都在從事不同的職業,享受其中的,總能取得不一樣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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