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證據的效力

跟着心兒走,

跟着感覺走,

它會帶你找到正確的方向。

放飛你的心靈,

放飛你的直覺,

找到它很輕鬆。

——朱厄爾:《直覺》(Intuition)

所謂直覺,指的是這樣一個過程,其中我們相信自己對某件事有直接的洞察力,但卻不能明明白白地說出我們的理由。直覺是系統1思維——“快思考”的絕佳例證。

因爲單一的個人經歷,甚至是個人經歷的總和,根本不足以構成一個有代表性的經歷樣本,所以個人經歷常會導致我們犯下“以偏概全謬誤”(hasty generalization fallacy)。

因爲具體生動的案例訴諸我們的情感,它們分散了我們的注意力,讓我們不再糾纏於它們作爲證據的價值,不再搜尋其他更相關的研究證據。

將那些引人注目的典型案例用作證明時須小心而謹慎!

它們引述自具體當事人的話,尤其是名人的話,用以證明某個想法或某個產品的好壞,或用以證明那些非比尋常的事情確實發生過,這些都基於他們的親身經歷。引用具體人士的這些說法都被稱爲當事人證言(personal testimonials)。

基於專家所處的背景,這類專家意見就比上述當事人證言能給論證帶來更多的魅力和光環。你每天都會遇到訴諸各種類型的專家意見的論證,而你別無選擇,只有依賴它們,因爲面對紛繁複雜的生活。

對給你一些經不起推敲的證據的人,問問他們能不能多提供一些紮實的證據,這樣做就變得很有意義,要給所有論證充分展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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