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中的種種謬誤

這種論證方式就是所謂的“人身攻擊型謬誤”[插圖](ad hominem fallacy)。拉丁文短語“ad hominem”的意思是“針對個人”。人身攻擊之所以屬於論證謬誤,是因爲進行論證的人的品格或興趣怎麼樣,通常與此人所做的論證的質量毫無關係。它是在攻擊“送信人”而不是在討論送來的“信息”。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到,這兩個理由都指向限制酒類廣告所帶來的非常具體的不利因素,這是挺好的開端。但是,第一條理由能否接受,主要取決於一條隱藏的假設,那就是一旦我們讓人根據一個案例的優點去採取行動,那麼他在類似案例中採取相應行動,我們就再也無法阻止。我們並不能接受這樣的假設,因爲我們相信,如果這些行動沒有正當的理由,我們的法律體系中還有很多步驟可以用來防止類似的行動。我們特別擅長採取部分行動。因此,我們判定這個理由不能成立,這樣的論證方式是“滑坡謬誤”[插圖](slippery slope fallacy)的一個例證。

我們把這類謬誤叫作“追求完美解決方案謬誤”[插圖](searching for perfect solutions fallacy)。它的形式如下:我們不應去支持針對甲問題的解決方案,除非它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一定要警惕訴諸流行觀點或公衆感受的論證。我們把這種論證錯誤稱爲“訴諸公衆謬誤”[插圖](appeal to popularity fallacy)。

除非我們知道這些權威對這一論題擁有特別的知識,否則我們就將這個理由視爲謬誤。這種類型的謬誤叫作“訴諸可疑權威謬誤”[插圖](appeal to questionable authority fallacy)。

當立論者激發人們的情緒反應,然後利用這種情緒反應來讓人們同意他的結論,他就犯了訴諸感情謬誤[插圖](appeal to emotion fallacy)

如果有人攻擊一個立場的幾個方面,一定記住要查看一下他是否公正全面地表現了這個立場。如果沒有的話,你就找到了一個“稻草人謬誤”[插圖](straw-person fallacy)。

稻草人不是真人,而且很容易被擊倒;如同一個人犯了稻草人謬誤,他的立場就很容易被攻擊一樣。要檢查一個立場到底被展現得有多公平,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出反映所有立場的事實來。

如果一個立論者通過陳述僅僅兩種選擇來過度簡化一個論題,他所犯的這種錯誤就叫作“虛假的兩難選擇謬誤”[插圖](either-or false dilemma fallacy)。要找出兩難選擇的謬誤,就要時時警惕下面這些詞彙:

不是……就是(either…or);

唯一的選擇就是(the only alternative is);

兩種選擇分別是(the two choice are);

因爲甲不起作用,那只有乙能(because A has not worked,only B will)

當有人宣稱他們發現了導致某個行爲的原因,而實際上他們所做的不過是爲這種問題起了個名字而已。我們要對這種“亂扣帽子謬誤”[插圖](explaining by naming fallacy)保持警惕。

即使有非常可靠的理由可以相信這一點我們也不管不顧。我們表達出一種樂觀偏見,可以稱之爲“計劃謬誤”[插圖](the planning fallacy)。這裏有個例子。假設你和我要推遲交一份必須得上交的報告,我們決定把它推遲到截止時間的最後一刻。儘管我們都知道,過去一次又一次,我們到了截止時間還是無法完成工作。有些機構常常低估了完成一個項目所需的時間。計劃謬誤是有關一廂情願的一個特殊例子,我們對項目的結果做出了過於樂觀的、不太現實的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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