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題思考:“跑跑”該收多少錢是合理的


奧密克戎多點散發,有的城市必須管控。

一旦管控,居民就只能在自己房屋的套內面積活動或者在封控的小區內有限活動。物資配送、必須的出行就是大麻煩了。

於是,幾大知名外賣平臺的“騎手”和少數不知從哪裏鑽出來的“跑跑”,就開始或明或暗的接單送貨。

平臺“騎手”有個信用管理機制約束,基本上是明碼實價,一些“跑跑”則通過微信羣、QQ羣、朋友圈甚至直接面對面開始攬活。

管制期間,價格自然是“水漲船高”。一些人通過“跑跑”約定價格或者接受比平常更高甚至高數倍的價格把東西傳遞後,由於種種原因,通過“抖音”等自媒體抱怨、通過各種渠道投訴舉報,告“跑跑”良心壞了,告“騎手”哄擡物價,告有關部門不作爲云云。


領導引起了重視,於是嚴令有關部門迅速調查處理,否則問責追責。

領導說了:羣衆的事無小事。

但是問題來了:

“跑跑”們多要點錢到底違了什麼法?是不是什麼人都可以上街跑跑跑?這些問題該誰管?怎麼管?

2022年9月5日,大連市市場監管局發出《規範疫情防控期間電商價格等經營活動合規警示函》在第六項中明確:

“加強對配送騎手的管理。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快遞企業要加強對配送騎手的管理、培訓和教育引導,完善平臺規則,規範外賣配送服務流程。採取一定措施加強跑腿、代買等服務收費管理,制止騎手惡意加價等不當行爲。”還說“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實施哄擡物價、價格欺詐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爲的經營者,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並公開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處置。”

看得出來嗎?騎手也好,跑跑也罷,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快遞企業要履行主體責任。

那就意味着,“美團”“餓了麼”“順豐”“韻達”等企業,騎手哄擡價格,平臺承擔責任。

但是,那些個沒有平臺的“跑跑”呢?該誰管?有人說,該市監局管,有人說,該交通運輸局管,有人說,該郵政管理局管,有人說,該商務局管……

到底該誰管呢?先來看一個案件。

2022年4月19日光明網報道《惡意加價,半個月非法牟利2萬餘元!上海一騎手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看這個題目裏面的關鍵詞:惡意加價,非法牟利,刑事強制。你是不是可以看出來是公安局在管。其他部門呢?報道說:

朱女士通過某平臺下單270元的生活物資,外賣騎手趙某接單後,將生活物資交給朱女士時,先向朱女士索要了330元的跑腿費。

注意,一個“先”字已經說明了僅此還不夠。還有後話。

果然,在交付貨物時,趙某龍捲風一般的坐地起價,說所購物品還需支付570元費用。即朱女士需另外支付900元的費用才能拿到趙某代購的價值270元的物品。

那生活物資時什麼?泡麪和雞蛋。典型的活下來的必需品。

雖然上海有錢人很多很多,區區900元不算什麼,人家喫一頓飯給小費還可能是1000元呢。但是買270元的東西,給900元的小費,這小費也不能你說了算吧?即使你討要,總得人家願意給吧?

朱女士當然咽不下這隻蒼蠅,於是報警。

長寧警方在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指導下,查明外賣騎手趙某自4月以來,多次惡意加價,非法牟利2萬餘元。於是,犯罪嫌疑人趙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看官注意:報道是說“長寧警方在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指導下”才查明這個涉案金額2萬元的案子。

長寧警方可不是個小單位啊!不知處理了多少棘手的大案要案。這麼芝麻綠豆大的案子爲什麼還要“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指導?那應該是拿不準。

所以,這跑跑漫天要價的案件還真的是個疑難雜症。

因爲,外賣騎手這種惡意加價行爲,既算不上偷,也算不上搶,那犯了什麼罪?有人說是詐騙罪,有人說是強迫交易罪……

警方說的是涉嫌非法經營罪。

而非法經營罪很多是不好定性的,包括騎手惡意加價。

這裏,惡意二字十分關鍵。然而其本意一定不是“哄擡價格”。

哪裏來的惡意?我們不妨把案情回放一下:

朱女士通過某平臺求購了一批價值270元左右的民生物資。外賣騎手趙某接單後,按照朱女士的訂單前往超市購齊商品,並向朱女士索要了330元的跑腿費。

也就是說,趙某在購到這270元物資時就已經向朱女士索取了330元跑腿費。

這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也就算了。

可是,當趙某將物資送到朱女士居住小區的門口時,卻拒絕向對方出示購物憑證,並臨時坐地加價,稱所購物品需支付570元的費用。人家朱女士買點雞蛋加方便麪(網傳是6袋泡麪20個雞蛋)就被索要了900元,這架勢應該是惡意吧?

朱女士認爲已經支付了“跑腿費”,應按商品實際價格支付貨款。

雙方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旁邊的志願者也看不下去了,於是撥打了報警電話。

而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趙某4月以來,通過平臺接單、小區蹲點、朋友介紹等方式,在爲客戶代買、配送蔬菜、水果等商品的過程中,不僅私下聯繫客戶提高跑腿費,還在將代購物資送抵目的地後,現場惡意加價,非法牟利2萬餘元。

“4月以來”,也就是不到20天的時間,人家2萬多元就到手了。

看到沒有?這“惡意”不是偶然的,還是連續不斷的。

封控之下,你只能在自己的“套內面積”裏面活動,連公攤面積都不能去。

你沒方便麪了,沒雞蛋了,外面有啊,平臺可以下單啊,但是雞蛋和方便麪沒長腿,它來不到你家啊。

於是“跑腿”“跑跑”這類業務就催生出來,在封控期間成爲維持我們生活的依靠。

在這種情況下,“跑跑”們增加一定的跑腿費,民衆還是能接受。

於是,你下單買了270元的雞蛋和泡麪,聯繫跑跑幫你採購。跑跑把東西買好後,告訴你“我這麼辛苦不說,還冒着被感染的風險,你看能不能給我點跑路費?”於是你說小哥哥你辛苦了,你開個價。於是跑跑收到了330元跑路費。

但在他把代購物品送到小區門口後,你都看到了雞蛋和泡麪了,口水都出來了,他卻擺出一副你愛要不要,坐地起價,這不像搶錢嗎?

但是,你餓呀,所以經過反覆交涉,你只能忍了,交款拿貨,先活下來再說。管他呢!哼!

無論是從主觀上的惡意程度,還是針對多戶人家的多次惡劣行爲來看,趙某的所作所爲都突破了誠實信用的底線。該罰、該抓。而且人家長寧警方也抓了。

惡意加價,反覆作案,不抓不足以平民憤。

這一抓,輿論也平息了,朱女士那一口惡氣也算是出了。

但是,外賣服務和外賣服務衍生出來的跑跑業務,也就是騎手、快遞等是基於日常的民事委託關係,所以有人認爲在疫情期間,市民爲了自救,跑跑提供服務,當然可以通過討價還價、另行選擇等方式達成一致。

這本質上就是一個口頭合同,民間契約。哪怕趙某這樣的人,約定後又坐地起價,本質上還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爲,刑事處罰或許要慎重。

但是,趙某這樣的情況還是不少的。

如果刑事處罰作爲最後手段,那麼一般情況下,這種坐地起價行爲歸誰管呢?

一般來說,跑跑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美團、餓了麼等線上平臺登記在冊的騎手,另一種是物資配送單位臨時找的跑跑(有社會層面的、也有快遞業務平臺層面的)或消費者自己找的送貨人員。

平臺(美團、餓了麼)騎手一般是由平臺登記在冊,嚴格管理的人,實行的是一人一證、實名認證、人證相符,騎手的配送工資是與商品下訂單時一起按公示的正常價格收取的,嚴格說來,騎手不能再收取配送服務費。一般不會!

因爲一旦線上騎手服務出現違規行爲,平臺永久性開除騎手資格,這種平臺騎手不同於偷偷配送的跑跑。

平臺的騎手有平臺管,我們喫虧了可以找平臺不依帳。那市面上個人跑跑漫天要價,我們吃了虧,找誰管?

首先,市場監管局管不了。因爲你那就是民事合同行爲,衝齊天就是跑跑違約。那不叫“哄擡物價”,因爲他連哄擡物價的資格都沒有。不信你看《價格法》。

《價格法》說: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比如一個50萬人口的城市,市場上都有2000個跑跑了,你喊跑跑送貨,跑跑漫天要價,你就可以喊其他跑跑。如果跑跑只有200人,那價格肯定要高許多。你就失去了定價能力,他說了算。這就是所謂的“市場供求”。你找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你讓市場監管局依據什麼處理?

是否屬於貨物運輸主管部門監管?也難確定。

雖然《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及2015、2019年都有國字號文件規定了“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但你能確定跑跑屬於“貨物運輸”?他們最多屬於駕駛員。很多電瓶車連機動車都算不上。有點地方,交警都關不了電瓶車。你讓人家貨物運輸部門拿什麼管?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管嗎?答案也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我找了半天,只有下面一條勉強可以:

對於疫情防控期間,擅自從事跑跑業務的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所以,回頭看長寧警方出面處理,還算可以的。只不過是否觸犯刑律,還得深入分析。

就一個關於跑跑漫天要價的投訴,也是爲難了很多人。

只要涉及人民羣衆,就沒有什麼事是小事。

喫貨在這段時間就只能自己動手了。當然,如果你遇到這樣的煩心事,也不用去想找誰了,直接打11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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