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尊重”都該是相互的,更該是明確的

有健全的人格和基本的智力水平的正常人都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因爲,得到他人的尊重,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

在正常情況下,對於這一點,幾乎所有的正常人都不會有異議,也不應該有異議。如果某些環境中有些人長期公開宣揚“我們就是不願意尊重某些人”或者“某些人就是不配被尊重”之類的言論還不會遭受任何損失、不會引來任何爭議,那麼,那樣的環境多半不是正常的環境。

但是,相對於單一地重複“尊重”這個詞的字面含義,儘可能地分清不同情況下的“尊重”的真實含義纔是更重要的。在雙方或者多方完全無法達成基本共識、甚至連自己或者對方到底在說什麼都無法統一的情況下,一切交流都無法得到任何有益的結果,一切努力也都無法形成有效的合力。


在正常的環境當中,正常的“尊重”,都應該是相互的。你尊重我,我也應當尊重你。

因爲,正常的環境都應該有一條最基本的規則:每個人在人格、尊嚴上都是平等的,無論他們在其他方面有多少差別、有多麼大的差別。哪怕是出身極爲卑微的人,或者是自身能力十分低下的人,甚至是罪大惡極的人,也不應該在人格、尊嚴上遭受侮辱。基於性別、種族、出生環境等自身幾乎無法決定的因素的不尊重,更是極大的侮辱,甚至可能是作惡。

這種規則的基本目的,是保障環境之中的每一個人的基本權益不被隨意侵害。而且,它還是儘可能地約束仍然可能在現實中到處存在的、實際上的不平等的重要手段之一。誰都不可能保證自己一定不會遇到擁有比自己更強大的力量的人,也不可能保證自己一定不會被某一羣人用自己難以理解的標準定義成罪大惡極之人。

當一個人或者一羣人在正常的環境中公然不尊重他人、甚至公然侮辱他人的人格和尊嚴時,這樣的人必然會遭受到被侮辱的人的反擊,甚至還應該被其他無關的人批判、唾棄。自以爲可以隨心所欲地不尊重他人的人,不可能受到他人尊重,也不該被他人尊重。這應當是正常人都承認、都同等地遵守的準則。

但是,有一些自以爲比他人高貴或者極端利己、極端自私的人不承認這樣的準則。他們當中的一部分人只會單方面地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卻從不同等地尊重被他們要求的他人;另一部分人所信奉的準則更是一條把極端自私的原則彰顯到極致的準則,也就是“自我之上人人平等,自我之下等級分明”。這樣的人從來都不承認人與人應當在人格、尊嚴上平等,尤其不承認那些地位比他們低、某些能力比他們差、某些先天條件不如他們的人在人格、尊嚴上與他們平等。嚴格來說,這種自視爲“高等人”的人只適合能夠讓他們和他們的思維獲利的非正常環境,根本不適合正常的環境。他們甚至根本不適合與任何正常人來往。


對“尊重”的定義的不同,更是不同的人在不得不互相來往的情況下必須要弄懂的重要問題。

有些環境的規則中有公認的對“尊重”這個概念的具體的、詳細的定義或者規定,有些環境中則可能會有不同的羣體所給出的不同定義,還有的環境中很可能對這個概念完全沒有任何具體的定義。在對某些概念沒有任何具體的定義的環境當中,很多概念很可能被某些人用於滿足其他的目的,甚至可能會被濫用。“尊重”這個概念自然也是如此。

某些動不動就聲稱他人“不尊重自己”的人往往很難給出足以令正常人信服的理由,甚至完全給不出任何合理的理由,正是因爲,這種人對“尊重”的定義很可能是“我說你不尊重我,你就是不尊重我”或者“只要你不完全順從我,你就是不尊重我”。他們對“尊重”的定義和其他任何人的具體的想法、做法、言論都沒有直接關係,只和其他人能否完全順從他們有關係。這種定義同樣也是隻要求他人、不要求自己的單方面要求,而且,同樣是極端自私的典型。因爲,它的實質同樣是認定自己高於他人、認定自己與他人不平等。無論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信奉這種思維的人都多半隻能成爲環境中的不安定因素。因爲,在不能無視他們還必須和他們來往的情況下,正常人多半不得不小心翼翼地試探他們的真實標準,他們的同類更是隨時都有可能和他們爆發衝突。想要儘可能地避免團體之中的此類衝突,甚至是儘可能地及時甄別團體當中的此類不安定因素,團體的負責人或者其他擁有主導權的人只能儘早地明確不同的人的真實標準,並在此之上定好儘可能地讓足夠多的人都能接受的公認標準。這樣做,哪怕接下來仍然會因爲不安定因素而爆發衝突,也多半可以及時止損。

最簡單、也最清晰地確定一個人是否真正值得尊重、值得相處的辦法之一,就是儘可能地弄清楚,這個人是否能夠接受其他人用這個人自己提出的“他人尊重自己”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的人,多半不值得被尊重,也不值得來往。


沒有幾個正常人會心甘情願地陷入不對等的關係之中,尤其是對自己不利的不對等關係。

認清“尊重”的本質,以及認清自己身邊的人是否真正尊重自己,是儘可能地避免陷入不對等、不正常的關係的前提條件之一。

先認清陷阱,纔有可能逃離陷阱。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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