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尊重”都该是相互的,更该是明确的

有健全的人格和基本的智力水平的正常人都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因为,得到他人的尊重,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这一点,几乎所有的正常人都不会有异议,也不应该有异议。如果某些环境中有些人长期公开宣扬“我们就是不愿意尊重某些人”或者“某些人就是不配被尊重”之类的言论还不会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引来任何争议,那么,那样的环境多半不是正常的环境。

但是,相对於单一地重复“尊重”这个词的字面含义,尽可能地分清不同情况下的“尊重”的真实含义才是更重要的。在双方或者多方完全无法达成基本共识、甚至连自己或者对方到底在说什么都无法统一的情况下,一切交流都无法得到任何有益的结果,一切努力也都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


在正常的环境当中,正常的“尊重”,都应该是相互的。你尊重我,我也应当尊重你。

因为,正常的环境都应该有一条最基本的规则:每个人在人格、尊严上都是平等的,无论他们在其他方面有多少差别、有多么大的差别。哪怕是出身极为卑微的人,或者是自身能力十分低下的人,甚至是罪大恶极的人,也不应该在人格、尊严上遭受侮辱。基于性别、种族、出生环境等自身几乎无法决定的因素的不尊重,更是极大的侮辱,甚至可能是作恶。

这种规则的基本目的,是保障环境之中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权益不被随意侵害。而且,它还是尽可能地约束仍然可能在现实中到处存在的、实际上的不平等的重要手段之一。谁都不可能保证自己一定不会遇到拥有比自己更强大的力量的人,也不可能保证自己一定不会被某一群人用自己难以理解的标准定义成罪大恶极之人。

当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在正常的环境中公然不尊重他人、甚至公然侮辱他人的人格和尊严时,这样的人必然会遭受到被侮辱的人的反击,甚至还应该被其他无关的人批判、唾弃。自以为可以随心所欲地不尊重他人的人,不可能受到他人尊重,也不该被他人尊重。这应当是正常人都承认、都同等地遵守的准则。

但是,有一些自以为比他人高贵或者极端利己、极端自私的人不承认这样的准则。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只会单方面地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却从不同等地尊重被他们要求的他人;另一部分人所信奉的准则更是一条把极端自私的原则彰显到极致的准则,也就是“自我之上人人平等,自我之下等级分明”。这样的人从来都不承认人与人应当在人格、尊严上平等,尤其不承认那些地位比他们低、某些能力比他们差、某些先天条件不如他们的人在人格、尊严上与他们平等。严格来说,这种自视为“高等人”的人只适合能够让他们和他们的思维获利的非正常环境,根本不适合正常的环境。他们甚至根本不适合与任何正常人来往。


对“尊重”的定义的不同,更是不同的人在不得不互相来往的情况下必须要弄懂的重要问题。

有些环境的规则中有公认的对“尊重”这个概念的具体的、详细的定义或者规定,有些环境中则可能会有不同的群体所给出的不同定义,还有的环境中很可能对这个概念完全没有任何具体的定义。在对某些概念没有任何具体的定义的环境当中,很多概念很可能被某些人用于满足其他的目的,甚至可能会被滥用。“尊重”这个概念自然也是如此。

某些动不动就声称他人“不尊重自己”的人往往很难给出足以令正常人信服的理由,甚至完全给不出任何合理的理由,正是因为,这种人对“尊重”的定义很可能是“我说你不尊重我,你就是不尊重我”或者“只要你不完全顺从我,你就是不尊重我”。他们对“尊重”的定义和其他任何人的具体的想法、做法、言论都没有直接关系,只和其他人能否完全顺从他们有关系。这种定义同样也是只要求他人、不要求自己的单方面要求,而且,同样是极端自私的典型。因为,它的实质同样是认定自己高于他人、认定自己与他人不平等。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信奉这种思维的人都多半只能成为环境中的不安定因素。因为,在不能无视他们还必须和他们来往的情况下,正常人多半不得不小心翼翼地试探他们的真实标准,他们的同类更是随时都有可能和他们爆发冲突。想要尽可能地避免团体之中的此类冲突,甚至是尽可能地及时甄别团体当中的此类不安定因素,团体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拥有主导权的人只能尽早地明确不同的人的真实标准,并在此之上定好尽可能地让足够多的人都能接受的公认标准。这样做,哪怕接下来仍然会因为不安定因素而爆发冲突,也多半可以及时止损。

最简单、也最清晰地确定一个人是否真正值得尊重、值得相处的办法之一,就是尽可能地弄清楚,这个人是否能够接受其他人用这个人自己提出的“他人尊重自己”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做不到这一点的人,多半不值得被尊重,也不值得来往。


没有几个正常人会心甘情愿地陷入不对等的关系之中,尤其是对自己不利的不对等关系。

认清“尊重”的本质,以及认清自己身边的人是否真正尊重自己,是尽可能地避免陷入不对等、不正常的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先认清陷阱,才有可能逃离陷阱。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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