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开埠前的“芜湖开埠”

芜湖开埠前的“芜湖开埠”

一一 一段被忽视的芜湖史

         

      提起芜湖开埠,人们会想到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签订后的芜湖开埠,其实早在此前签订的《中英新修条约》就已经确定芜湖列为开放口岸,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英国政府没有批准该条约而没有生效。这一段有关芜湖的历史在芜湖的许多地方史书中几乎都没有提及,成了一段被忽视的芜湖史。 

      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长江流域持续10多年的战事终于结束。1864年,根据事前中英双方的约定,江宁亦被开辟为通商口岸。这样,从上海至汉口的长江上已经开辟了4个通商口岸。但是英帝国主义并不因此而满足,他们试图在长江安徽沿岸建立贸易据点,占领安徽的市场,首先引起英国人兴趣的是位于皖江东段的芜湖、中段的大通和西段的安庆。英国公使就向恭亲王奕䜣提出,因安徽盛产茶叶,为便利外商从最接近产地的地方装运茶叶以奖励合法贸易起见,应准许外国船只进入安徽省境内的安庆、大通和芜湖港口装运茶叶。当时的中国海关代理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携带这项计划,征求两江总督曾国藩的意见。曾国藩表示,安庆并没有轮船运输,芜湖则刚刚从太平军那里夺回,唯大通一地常有轮船装卸。他特别表示担心,一旦外国轮船获准在这三座安徽沿江口岸停泊和装卸货物后,原来在那里的厘金收入将会大大减少,而他的军饷开支主要依靠这些厘金。尽管赫德声称,可以规定凡是在这三个地方装运货物的船只,不但要在装船地方缴纳厘金,而且要在上海缴纳沿岸贸易税,这两项收入都可以归两江总督,但这并没有使曾国藩改变反对的立场。总理衙门在仔细研究后,也决定拒绝英国的新建议。

      1868年,《中英天津条约》即将期满十年。根据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七款规定:“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当时,英国虽已成为在华的最大受惠国,但仍期望通过相对和平的方式一方面继续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能进一步扩大侵略利益。而清政府在与国际社会的接触中也日渐认识到自身外交政策的失误,意欲通过修约来重塑自己的外交形象。因此到1868年,中、英两国政府都同意在“和平对等”的名义下重新修约。1868年1月2日,中英修约谈判正式开始,谈判内容主要集中于财政税则等方面。英国公使阿礼国派遣翻译柏卓安前往总理衙门,首次要求修约,提出5项修约内容其中包括“内河准行轮船,长江添开码头”。4个月后,阿礼国向总理衙门提交包括29项条款的修约方案,其中第一件旧条内容为“长江之内自吴淞起,至汉口止,由海关拣选码头数处,以便洋船在彼停泊。并上下货物。所拣选设立码头之处,系黄州、东流、安庆、大同(通)、芜湖、金陵、仪征、江阴、吴淞、武穴。英国洋船欲至码头贸易,须先至海关领执照,其各码头应如何订立章程,以后商办”。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记载,1869年2月初,清政府答复称:“添设码头,上下货物,即属增添通商口岸。长江通商于镇江、九江、汉口外,又有江宁,共有四口,本未便再议增添。惟查同治元年,贵国卜大臣曾请于安庆、芜湖、大通三处暂时通商,嗣因卜大臣未允湖北子口税之议而止。兹欲增添口岸,只可于此三处内酌量设关收税惟经费不赀,征收税项未必敷用,应熟筹彼此两益之事,以便商办。” 双方会议数次,清总理衙门称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可遵照外,其余“碍难允行”。 

      但是,英国并不死心。5月,阿礼国再次送交草案,除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外,其余各条仍列在其中并又增加了多项要求:(1)退还厘金,各海口三十里内,概停捐厘;(2)洋盐准许进口;(3)各关税银成色应归一律,存票不分时日,悉领现银;(4)洋人在内地开栈常驻;(5)长江添设码头十处,开放温州;(6)准其先于宛平、句容两处挖煤;(7)台湾樟脑等应不包揽;(8)通商定律例,声明减税、免税物品等要求。经过缜密检视和研究英方的草案后,总理衙门于同年6月照覆英使:(1)同意由官试办减免货税;(2)允退还误收的厘金;(3)存票在三个月限内者,允给现银,一年限内者,照旧抵税;(4)可以自由买卖台湾樟脑;(5)长江口岸议以芜湖、大通、安庆三处内酌设码头,以琼州换开温州;(6)各关银色通商律例,亦俱允行;(7)因轮船需煤,允以由南省大臣,自行酌择试挖,华洋商人均准购买此煤,洋人不得自行租窑开挖。其余要求因“或关国政或碍民生,则皆一概拒绝”。

      9月,阿礼国第三次复送草案,不仅始终坚持内河行轮船、内地栈房、开挖煤窑等事,还要求长江除已允开三处码头外又提出:“今本大臣请贵衙门在镇江就近江北一带,另开码头一处,或镇江所属江北地方,或瓜洲左近亦可。并在九江湖口地方,另开码头一处,因洋商贩运茶叶,自湖口至九江溯流而上,必须五六日方能驶到,故在湖口开设码头,所有贩运茶叶之洋商,即可在该处将货装载轮船,以免耽延时日。”要求增开通商口岸。

      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记载,对于英国的要求,总理衙门再次回复阿礼国,婉转地拒绝其要求。照会指出:“查安庆、芜湖、大通,相距不远,本王大臣前送节略,系拟于三处内,酌量何处设关,并非三处均设也。再瓜洲及镇江所属之江北地方。俱在镇江码头对面,仅隔一水,湖口距九江码头,亦不过五十余里,相去甚至近,均难鳞次设关,徒滋糜费。缘货物仍只此数。码头若再加增,不但商人贪多无益,亦且两国所费不赀,想贵大臣亦必深悉其难也。” 

      最后,中英双方经过一年的谈判辩论,初步达成共识。然而,当在华英商了解到英使没有争到他们最为关心的中国内地居住权时,立即表示反对,要求英国政府进一步勒逼开放中国。但清政府的态度亦非常坚定,谈判随之陷入僵局,阿礼国只好将已议定之协议呈报英国政府审议,并说:目前要使清政府更进一步开放中国,那是完全无望的。除非冒着使用武力致使中国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解体的危险,而这同样也会使英国业已取得的在华优势遭受极大冲击,甚至为其他列强乘虚取代。因此,英国外交部几经考虑,决定采取“部分修约”的政策,先攫取一定利益。1869年6月4日,克拉蓝登授权阿礼国接受任何中国人可以立即答应的妥协协定。与此同时,清政府也就修约事宜“著派亲郡王,会同大学士九卿,会同妥议”,决定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与英方进行谈判协商。

      中英双方经内部各自审议讨论后,于1869年8月重新回到谈判桌旁,又经过近2个月的讨价还价,最终于1869年10月23日草签了《中英新修条约》十六款及善后章程十款和新修税则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1)纺织品于进口时正子两税一并完纳后,在通商口岸省份概免重征。(2)洋商自制土货,运赴海口,必须沿途纳税抽厘,如系出口转送外国者一年内,准将沿途所纳税厘超过协定子口税部分,照数发还。(3)中国可在香港派驻领事。(4)开放温州和芜湖为商埠,但关闭琼州。(5)外国商人可以用中国样式的沙船在非条约口岸进行贸易,并可以暂赁客店或暂租民房堆放货物,在鄱阳湖为中国式样的外商船只设备拖船一艘,以及中国在句容、乐平、鸡笼山三处自行开矿。(6)鸦片税每担由三十两增至五十两。丝税每担由四两增至二十两。

      关于芜湖的开埠,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记载,在签约之前,恭亲王奕䜣曾将此次与英国修约及达成新约的经过专门向同治皇帝作了汇报,并在其奏折中就同意开辟芜湖为通商口岸进行了说明,称:“合计此次修约,有益于英商者,以……芜湖设关为大……查芜湖设关,系按照从前外省所论情形办理,以该处江面,久为洋船往来之区,添此一关,似亦无甚妨碍。”这表明,早在芜湖正式开关之前,清政府就已经失去长江芜湖段的控制权,由于其上游的九江和汉口早已被西方列强辟为通商口岸,因此外国船只有恃无恐地频繁进出芜湖江段。清政府开辟芜湖口岸,只不过是承认这一既成事实,给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没有生效的《中英新修条约》————

    《中英新约条约》签订以后,英国政府一直没有批准。当草约拿回英国进行签押时,又遭到英商的普遍反对。在华英商认为中国让给的太少而要求的太多,故此宣称宁愿坚持1858年的《天津条约》,而必须拒绝1869年的协定。据英国公使阿礼国致普鲁士驻华公使李福斯函透露,《中英新修条约》签署后,在英国引起不同的反响。阿礼国认为,这一条约的有关规定,特别强调,允许洋商自备中式船只进入内河航行,是“任何独立国家从来没有允许过的最大让与权”。英国国会议员狄克尔也承认,“中国所让与的,比贸易部认为可以向中国要求的为多”。但是,英国国内的一些商人也认为。《中英新修条约》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并上书政府指责“中国让给的太少而要求的太多”,尤其对仅新开两处通商口岸,没有取得修铁路、架电线、内地设栈、内河驶轮等特权而表示强烈不满,因此坚决反对批准条约。此外,法国、普鲁士、俄罗斯等欧洲国家也对中英签署的这一条约持反对的立场。几经审议讨论之后,迫于压力,英国政府不得不于1870年7月25日宣布拒绝批准“新修条约”,这次修约活动也随之破产。

      据美国马士著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记载,1870年7月25日,英国外交大臣格兰威尔通知驻华公使阿礼国,政府将不批准1869年的《中英新修条约》。随后,他又在给阿礼国的训令中,要求他将英国政府不批准《中英新修条约》正式通知中国政府。由于英国政府拒绝批准《中英新修条约》,这样就使得中英原本已经达成协议的芜湖开埠计划被暂时搁置起来。

《中英新修条约》是在和平环境下签订的条约

    芜湖正式开埠前签订的《中英新修条约》是中英两国在没有军事冲突的情况下,由双方经过长达22个月的外交谈判,于1869年10月23日草签的两国条约。尽管该条约没有生效,但此次修约交涉仍不失为近代以来清政府第一次在没有直接武力威胁的情况下,以相对对等的身份同西方国家进行的双边谈判。这是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维护国家主权的第一次成功尝试,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清政府的外交信心,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处置外交事务的经验。

    《中英新修条约》也是清政府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下,预先筹备,通过相对对等谈判而订立的“有予有求”的条约。虽然此次谈判即便成功,清政府也获利甚微,但它毕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政府长期以来被迫无条件接受丧权辱国条约的历史。《中英新修条约》不仅“在形式上,这个条约是互惠互让的”,每一款都体现着“中国允……,英国允……”的相对双向平等受惠的模式,而且在内容上“各条条款表现出彼此都有所让步”。例如:(1)在中方代表的坚持下,条约的第一款规定“凡英国商民欲援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益,一体均沾,即应照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款一体遵守”。而在此前列强只享有中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所能受让之一切利益的权利,而不受获让该项利益所依据之条件的束缚。(2)条约第三款关于英国进口之纺织品及第四款关于洋商自制土货等规定,既防止了洋商出售子口税单以逃避厘税的行为,也使华洋商人待遇平等。这个办法一方面扩大了英国纺织品的销路,另一方面则增加了清政府的海关收入。(3)第十款规定引水是属于中国的权利,而《天津条约》第三十五款曾规定英国船只自由雇用引水之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条款。(4)英国准鸦片及丝税提高,作为交换条件,英商家杂物和船用杂物,均免征进口税。可见,在这一条约中英国确实做出了某些让步。清政府认为“有益于中国者,以洋药增税湖丝倍征为大”。据称关税税则的修订,按1867年进出口贸易数字来估算,使中国每年收入可能增加160余万两,英方所得到的补偿却虚而不实。根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记载,此后在交涉活动中,清政府认识到“与该臣笔舌互争,方能定议,庶将来别国修约时,似亦可援此为式”。这说明清政府外交人员已开始注意积累外交经验,运用外交技巧。

      另外,1868-1869年中英修约交涉活动也是中国近代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维护国家利权的初步尝试。自从《南京条约》以来,所有条约皆为外国列强用以要挟获利的手段。因此,清政府从不敢轻言修约,只是在列强刺刀逼迫之下,被动消极地任列强“予取予求”。根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记载,此次修约交涉中清政府坚持“凡有碍于国计民生如铁路、铜线、挖矿、贩盐以及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等事,未敢专顾目前”,只是“稍涉迁就”,最大限度地通过外交手段来维护国家权利与利益。这在“开矿挖煤”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当时由于长江开埠轮船迅速增加,煤炭需求量骤增,开矿挖煤就成为侵略者的迫切需要,值此修约之际,英商多次强烈要求夺取开采中国煤矿的特权。根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记载,清政府则义正辞严地予以拒绝:“查各矿为中国极大之业,……不轻开挖者,非为恐伤地脉,亦非虑及滋事也,缘系国家大利,其权操之朝廷,或开或否,必须慎重筹划,以期有利无弊,并非故意弃置也。……且矿产并非通商买卖之事,尤应听中国自主。譬之室有藏镪,其开发与否,当凭室主,外人不必与闻也。……将来煤窑如何收税,如何卖给洋船之处,应由中国自主章程,自行开办可也。”最终迫使英方不得不作出一定让步,议定“南省句容、乐平、鸡笼三处产煤处所,由南省通商大臣查看该处情形,自行派员试办,其是否应雇佣洋人帮工及租买机器,一切悉凭通商大臣主政,挖出之煤,华洋商人均可买用”

    通过《中英新修条约》的修约谈判,特别是为准备修约谈判而遣使出国,这既加快了中国了解国际事物的步伐,也为清政府外交常规化、制度化创造了一定条件。自从1861年外国公使进驻北京之后,是否遣使出国就一直是困扰着清朝统治者的老问题。随着中外交涉活动的增多,奕䜣等人逐渐认识到“遣使必应举行”。1867年为了准备修约,清政府指派蒲安臣为“前往有约各国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海关道志刚及礼部郎中孙家谷为会办,英国使馆汉文参赞柏卓安及海关职员法人德善为左右协理,其他中国秘书随员约30人,出国考察,办理中外交涉事务。1872年,在曾国藩、李鸿章等人的奏请下,清政府派出了近代中国第一个全部由中国官员组成的赴美使团——中国教育使团。1875年,郭嵩焘赴英出任公使,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位长驻外国使节,它标志着中国终于被迫面对世界,完成了从传统“理藩”到近代外交的转变。

    总之,1868-1869年中英修约交涉活动是中英外交史上一个复杂的历史事件。尽管在此事件中,清政府仍然存在着妥协退让成分,但毕竟为通过外交手段维护国家权利作出了初步尝试,对近代中国外交政策的确立也蕴含着不容忽视的启蒙意义。             

    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记载,在《中英新修条约》签约之前,恭亲王奕䜣曾专门向同治皇帝作了汇报,称:“查芜湖设关,系按照从前外省所论情形办理,以该处江面,久为洋船往来之区,添此一关,似亦无甚妨碍。”这表明,早在芜湖正式开关之前,外国资本主义已经对安徽进行了经济侵略和渗透,只不过由于在芜湖正式开埠前,资本主义列强未能正式在安徽设立直接通商口岸,加上太平天国战争的爆发,相对华东沿海邻省而言,要缓慢一些。但是由于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已有16个沿海、沿江城市被辟为通商口岸,依托这些商埠,芜湖和安徽也间接地与国外开展了一些贸易。

      首先是上海、镇江贸易圈。上海根据《南京条约》于1842年辟为通商口岸,1854年设海关;镇江根据《天津条约》于1858年辟为通商口岸,1861年设海关对外开埠。进入上海、镇江的洋货,主要是糖、煤油、火柴、棉布等日用消费品,其中有部分运往安徽皖南宁国府、徽州府和皖北庐州府、滁州、六安等地区。这些地区的农产品,如米粮、茶叶、豆类等也有部分运往镇江、上海,再由上海、镇江口岸运往国外。

  其次是宁波贸易圈。宁波根据《南京条约》于1842年辟为通商口岸,1861年设海关对外开埠。安徽徽州地区的绿茶,大半由新安江经杭州远往宁波对外出口,徽茶是清王朝对外贸易的重要输出品。此外,徽州产的各种手工业品、竹木等物品,亦经由宁波对外出口。输入宁波的洋货,如棉布、五金、糖、火柴、煤油、玻璃等,也有部分运往徽州地区。

  再次是汉口、九江贸易圈。汉口、九江根据《天津条约》同时辟为通商口岸,汉口于1861年设海关对外开埠,九江于1862年设海关对外开埠。当时徽州祁门红茶、部分徽州绿茶以及徽州、池州地区所产各种手工业品、竹木产品等,运往九江、汉口对外出口。汉口、九江进口的洋货,亦有部分输往池州、徽州以及安庆地区。

    不过必须说明的是,在芜湖正式开埠前,安徽的长江两岸、皖南地区虽然已通过上面三个贸易圈与国外开展了间接的贸易往来,但是还没有一个贸易圈完全覆盖安徽全省,上述对外贸易圈也不是界限分明的,而是相互交错与重叠。另外,还需说明的是,英国政府虽然拒绝批准《中英新修条约》,使得中英原本已经达成协议的芜湖开埠计划被暂时搁置起来,然而,英国政府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进一步打开中国内地市场的计划。在后来的中英修约谈判时﹐英国对于中国开放通商口岸又提出新的贪婪要求。1875年3月间﹐英使威妥玛借口马嘉理案再次对清政府进行威胁勒索,最后在1876年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其第三端规定﹕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六处为停泊码头(即准许轮船停泊﹐上下客商货物)。芜湖因此于1877年4月1日正式设立海关,对外开埠。

    转作者胡毓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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