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存在的問題。

很多庭行政機關,要麼是不作爲懶政,這屬於玩忽職守,或者是要麼就是亂作爲,屬於濫用職權。

一、習慣做法不易改

行政機關在工作的過程當中,往往形成了很多習慣的做法。而實際上上級對這些東西有了新的規定,或者說法律有了新的規定。但是行政、機關並沒有因此及時作出調整。所以還是原來的老辦法。在這種情況下,用老辦法老思維處理新問題,肯定就很難處理,這樣就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二、多種方式認一種

法律規定了一個事情的好幾種情形,但行政機關平時工作的時候,只是按照其中的一種情形來做。從來不願意,也沒有能力,甚至以種種藉口,不按照其他的情形去辦理。

比方說土地收回。土地收回銘銘一個是協商收回,還有一個是強制收回。行政機關幾乎從來沒有做過強制收回。收回土地實際上採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就是是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就收回了。不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再去和每一個土地使用者協商收回,協商成功之後再報市政府批准。

但實際上我們在實踐當中都是按照原來的協商收回的辦法去處理的。這種做法的問題在於,一方面如果協商不成就收不回另一方面檢查成了之後,還要專門再走一步市政府回收的程序。沒有效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自己加戲放其中

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的條件。現實是豐富多彩的,而規範性文件。有的規定的看上去比較細,在實踐當中就經常會有相對人的條件和文件的規定不相符合。那這就要按照這個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目的角度去考慮辦理這件法律事務。但我們的行政機關多數都是是摳字眼兒。以沒有辦過,或者說與文件規定不符爲由不予辦理。

實際上在這裏有一個如何正確對待上級文件的問題。文件是爲了貫徹法律規定,爲了適應現實狀況而做的解釋或者是具體。這種解釋和具體會有有一定的侷限性,不像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原則和籠統。所以這就需要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不能拘泥於上級文件。

四、紀檢不能無限追責

當然我也理解行政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的這種保守的做法,寧願不做,也不要被追責。這就讓我們不得不去思考,我們的紀委監委在追責的時候所應當依據的東西,我們不能無原則的追責,我們應該來區分對於政策的理解和業務不熟練,和故意徇私枉法之間的區別。不能在這方面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造成太大的壓力,防止他們不作爲、懶政。

五、管理理念害死人

行政機關和相對人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在行政審批,也就是相對人有事情需要行政機關批准的情況下,這是一種管理關係。這種管理,它的根據來源於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因爲只有法律和法規纔有規定行政審批的權利,其他是無權設置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

再一種就是。在行政機關在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違規行爲的時候,行政機關與相對人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這個時候行政機關履行的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進行相應的調查,責令整改,聽證,處罰,執行等等相關的程序。

除此之外,全部是服務,而不是管理。現在的很多行政機關,管理思維非常強烈。好像相對人正常有序是他們管起來的一樣。這種思維需要轉變。

需要區分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行爲,究竟是管理還是服務,哪些是管理,哪些是服務,管理的管好服務的就不要管理就服務好。

六、倒果爲因阻發展

在行政管理中,不能倒果爲因,要注意邏輯順序。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我們經常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條件之外,再加幾個條件。包括省裏也會有這種做法。這種做法就是管理思維的體現。增加這些條件的人認爲。行政機關如果不如果不加這些條件。可能會導致將來的市場無序。這就是典型的倒果爲因。這就像你向一個要生孩子的人說,你生的孩子能教育好嗎?不一定教育好是吧?那你別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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