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手續辦理

一、基本農田上不得挖塘養魚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此,基本農田上不得挖塘養魚。

二、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

1.土地手續

需要辦理生產設施用地的備案手續,簽訂用地協議在國土局和農業局備案。養殖場的選址還需通過規劃局的審批。

2.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手續)

從選址到最終養殖場生產運行整個流程都需要通過環評進行認定和分析預測,需要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環評手續需到環保局辦理。

3.排污許可證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4.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需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要到畜牧局辦理,沒有這個證件是不能從事養殖業的。該證審批下來後,從事一般畜禽養殖的養殖戶就可以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然後到畜牧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開啓自己的養殖之路。

5.《養殖證》是國家要求海域水產養殖和內陸水域養殖戶需要辦理的一種證件,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6.辦理工商登記

具備了上述所需證件後,養殖戶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請工商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了。

7.備案手續

養殖戶取得營業執照後需要到畜牧局辦理養殖場備案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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