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的補貼是否要納入計算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說明:國稅發﹝1994﹞89號文只是部分條款失效,上述條款的規定依然有效。

針對有些單位濫用“誤餐補助”不徵稅規定的情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補充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因此,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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