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提交質證意見 All In One

如何向法院提交質證意見 All In One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提出質疑的意見書面說明

質證內容:證據“三性”

質證的內容實際是質疑辯駁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問題。
對於不具備關聯性或合法性的證據,應當通過質證排除其證據資格;
對於具備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證據,還應當從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實質關聯兩個方面,通過質證削弱、動搖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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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松江區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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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質證的20個常見理由

附:浙江高院主編的《裁判文書製作指南》所歸納的六類質證意見

證據在訴訟中的地位愈爲重要的同時,質證也成爲法庭角逐中的決勝環節,直接關係到法官對事實的判定,進而影響最終的訴訟結果。如何通過質證闡明案件事實、支撐法律主張、爭取法官心證、最終贏得案件?本文拋磚引玉,擬總結庭審質證中常見的20個質證理由,以饗讀者。

一、質證內容:證據“三性”

質證的內容實際是質疑和辯駁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問題。對於不具備關聯性或合法性的證據,應當通過質證排除其證據資格;對於具備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證據,還應當從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實質關聯兩個方面通過質證削弱、動搖其證明力。

二、常見的質證理由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總結並歸納常見的質證理由如下:
1、真實性異議
包括對形式真實性的異議和對實質真實性的異議,主要有三種質證意見:一是有異議,二是無異議,三是無法確認或無法表態。具體來說:
對形式真實性有異議:
(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未能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2)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不相符;
(3)如果對方出具的證據涉及己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該簽字或蓋章非己方當事人所爲的,申請對簽字或蓋章的真實性進行鑑定。
對實質真實性有異議:
(4)內容與事實不符;
(5)證據存在刪減、剪輯、遺漏等情形(尤其是視聽證據、電子數據);
(6)證人與舉證人之間存在利益關係;
(7)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明顯違背常理、審覈經驗、交易習慣;
如(2018)最高法民終234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法院認爲,雖然原告提供了購買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作爲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和認定原告提供證據所反映的內容,進而分析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真實的買賣關係時,認爲:陳某峯、張某平作爲自然人,一次性購買226套商品房的行爲本身並不屬於通常情形下自然人爲使用或投資進行商品房買賣的情形。
對真實性無法確認或無法表態:
(8)證據形成於對方當事人與案外人之間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況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或“無法表態”。但如果該證據系案外人根據其業務規則產生的證據,比如銀行出具的付款憑證、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等,此類證據的真實性一般會得到法院認可。
2、合法性異議
認爲證據主體、證據收集方式、證據程序、證據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具體來說:
(9)證據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出具證據的主體不適格或主體資質存在瑕疵、證據的內容超越其資質範圍或職能範圍、不符合出具證據主體的人數要求,如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沒有鑑定資質,外出公證人員不足2人等;
(10)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如欺詐、脅迫取得,偷錄偷拍獲取;
(11)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簽章不符合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要求製作的人出庭作證;
(12)域外證據未經認證。根據新《民事證據規定》相關規定,域外證據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涉身份關係的域外證據,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13)外文證據沒有提供譯本。需要強調的是,證據內容如何與證據合法性無關。例如,合同的條款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等於該合同屬於非法證據。即,民事行爲不合法不等於證據不合法。
3、關聯性異議
認爲證據要證明的目的與待證事實不相關、無意義,或不具有證明待證事實的可能。具體來說:
(14)非當事人之間形成。如對方當事人提供類案判決的情況,可以對其關聯性提出異議,主張該證據系案外人之間的判決,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
(15)證據形成時間晚於事實發生時,不能反映案件發生時的意思表示;
(16)證據與爭議焦點無關;偏離案件爭議焦點的證據,無助於任何一方對於爭議焦點的支撐或反駁,與本案無關。
4、證據能力異議
(17)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2條規定,如若對方當事人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且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則構成證據失權,失權的後果是產生證據法上的責任,即認爲該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但若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將不產生證據法上的不利後果,法庭應當採納該證據,但會因此產生訴訟法的不利後果,即被法庭予以訓誡、罰款。
如(2016)最高法民申3380號:
標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海口世紀海港城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海港城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第一組、第三組證據分別形成於2008年11月、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0年11月,遠在一審法院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之前,海港城公司在在二審中才提交該兩組證據,應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情形,並且該兩組證據並非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二審法院對該兩組證據不予採納並無不當。
5、證明力異議
認爲證據與待證事實沒有實質關聯,沒有證明力;或者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關聯弱,證明力較小,不足以達到證明目的。具體來說:
(18)證明力有無及大小的判斷,應從證據的內容進行分析,判斷證據的內容所能證明的事實是否與待證事實一致。以民間借貸爲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即,在原告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其對雙方之間借款合同關係的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此時被告若抗辯主張原告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19)關於證據證明力的質證,有些案件還涉及對證據內容進行意思表示解釋的問題。梁慧星老師曾在《裁判的方法》中以一債務糾紛案進行說明。例:證據是被告出具的一份欠條,上面記載的欠款金額是6700元。問題的關鍵是被告在償還了部分欠款後在該欠條上批註了一行字:“還欠款5700元。”原告對此解釋爲“被告還欠原告5700元”。被告對此解釋爲“被告已經償還了原告5700元,實際上目前只欠原告1000元”。
案件問題出在“還”是個多音字,作動詞用時讀huan,其意義是“償還、歸還”;作副詞是讀hai,其意思是“仍然、依舊”。法院經過判斷,認爲這份欠條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均沒有問題,唯獨是證明力的問題,該欠條能否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取決於“還”字的真實意思。原、被告雙方理解剛好相反,這就需要對該多音字進行解釋。
6、該證據反而證明了我方觀點
(20)注意充分利用對方的證據,挖掘對於己方有利的點。
比如在一個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糾紛中,質押權人認爲對方作爲質物監管人沒有盡到合理的監管義務,致使質物作爲另案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產被法院強行出庫、強制帶走。法庭上,對方提供了當時向公安機關報警的錄音,藉此證明貨物強行出庫時,監管方採取了阻攔、報警等措施,已經盡了合理的監管義務,因此對質物強行出庫沒有過錯。
進行質證時質押權人關注到錄音中曾提及提貨人出具了所有權憑證這一事實。便以此爲突破,認爲質證的核心不在於法院是否強行提貨,而在於設定質押時監管人沒有審覈質押權人提供的質物所有權憑證,以至於造成質押成其他人的動產,這是風險發生的根本原因。

附:浙江高院主編的《裁判文書製作指南》所歸納的六類質證意見
(1)無異議,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沒有爭議。
(2)是否屬於新的證據異議(即證據資格異議),認爲證據的提供超過了舉證期限,是失權證據。
(3)真實性異議,認爲證據非原件、原物或與原權新件、原物不符。
(4)關聯性異議,認爲待證事實與本案爭議的事實不相關。
(5)合法性異議,認爲證據的形式、來源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認爲證人、向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人與該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等。
(6)證明力異議,認爲對方提供的證據沒有證明效力,不能證明對方的證明目的或者證明力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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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證據的“三性”指的是證據的核心屬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其中證據的真實性也有學者稱之爲證據的客觀性。
而證據的“兩力”指的是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這兩組概念對於訴訟中判斷哪些證據可以作爲定案依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爲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繫,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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