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析論

政府作爲“一以公民的自願聯合或本質上的強制性爲基礎的組織”(注:參見斯蒂格利茨等《政府爲什麼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其產生源於人民的公意達成和公意授權,其功能在於運用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公共權威,承擔起無可替代的社會責任,這內在地決定了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必然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以及支配政府行爲的內在價值準則。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繫,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爲止的各種類型國家中,擁有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主體無疑都是政府,但對現代民主制國家而言,政府的這種行政主體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條件的,它必然受制於社會、公民或立法機關,由此決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政府與公民的關係

   從終極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權力產生於人民的直接或間接授權,這是任何一個民主國家所確定的一項根本的憲政原則。雖然人民授權的具體方式和過程在政府體制不同的國家會有所不同,但這並不影響它們本質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對政府直接或間接的授權,不僅是現代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惟一來源和公共行政運作的前提,而且也是現代民主的一種典型形式。這就從根本和實質上決定了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動必須遵循和體現民主原則和民主精神。有悖於此的政府必然喪失其存在的基本依據。

   若從現代經濟學的觀點來看,人民與政府的這種授權與被授權關係,實際上是一種契約關係,它規定着政府與公民間在權力與義務方面的雙向依存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過同意(選舉)或遵從使政府獲得合法性行使權力的基礎,二是通過納稅給予政府經濟支持。同時,公民也自然期望能從政府那裏得到相應的回報,包括以服務對象的身份獲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務。就政府而言,它在獲得公民的政治和經濟支持的同時,必須按契約要求提供令後者滿意的服務。顯然,政府的合法性和權威性與政府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數量、效率和有效性存在着緊密的正相關關係。這裏,顯然不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單方面的“恩賜”,而是體現着一種資源交換關係和互利行爲。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政府是公共行政權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類重要社會資源的實際擁有者,又擁有龐大的官僚體制和內在的權力膨脹和擴展慾望;而作爲授權者一方的民衆,卻大都處於獨立無援的分散狀態,他們在與政府的契約關係中往往處於相對弱者的地位,這就使得政府極易違背其初衷,偏離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要知道,政府並不是“天使”的化身,公共選擇學派把政府官員視作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這一假設,固然有失之偏頗之處,但現實中的政府的確不總是那麼高尚,政府機構謀求內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謂“內在效應”(interalities)現象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盡致的表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在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機構的“內在效應”的可能性,在實踐中,少數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爲更時有發生。其典型表現就是所謂的“尋租”現象,其主要危害在於“不僅使生產經營者提高經濟效率的動力消失,而且還極易導致整個經濟的資源大量地耗費於尋租活動,並且通過賄賂和宗派活動增大經濟中的交易費用。”(注:V.奧斯特羅姆等編:《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問題與選擇》,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IV頁。)從而成爲導致政府腐敗的一個重要根源。

   爲了避免和遏制這種現象的發生和加劇,世界各國從制度上、法律上、倫理道德和意識形態上做了長期不懈的努力。其中,當以下述幾方面最爲有效,也最能體現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

   其一,建立和健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對政府的權力制約機制。這裏,問題的關鍵是通過一套複雜的機制,既能防止政府的權力膨脹到難以控制而有害公民和社會的地步,又能避免損害政府的權威而以犧牲公共行政效率爲代價。在這方面西方國家分權制衡構架以及中國的民主集中制各具特色。前者的特點在於各個國家機構各有各的職權,但彼此之間互相制約。這意味着每一個部門特別是行政部門行使權力的時候,都受到其他部門的監督和制約,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儘管如此,西方國家仍普遍出現了以行政權力膨脹爲主要特徵的所謂“行政專橫”現象。

   中國的民主集中制至少從形式上看,不同於西方國家循環型的分權制衡機制,因爲最高國家權力可以追溯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而它則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的制約。但中國的全國人大其最高國家權力地位是僅就國家機構系統內部而言的,它表現的是憲政結構;若着眼於實際的政治過程,國家的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作爲惟一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中央委員會,它表現的是黨政結構。憲政結構與黨政結構相結合,並以黨政結構爲核心,構成了中國政治系統的主體部分,這是其一。其二,無論是憲政結構還是黨政結構又都通過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願望上取得了根本的一致,從而體現了執政黨和國家機關的人民性質。這是中國民主集中制本質上不同於西方分權制衡體制之所在。但從操作層面上看,中國的直線型權力結構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權和制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現象還普遍存在,人大的權力得不到充分保障,這必然影響對行政權力的有效控制,降低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化水準。爲此,應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權力之間的內部制約機制,當務之急是從法律制度和程序上保證人大成爲名符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確保人大切實履行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和對由它產生的政府的監督權。(注:參見張惠敏等《健全我國人大監督制約制度的框架設計》,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1998年第4期。)。包括加強人大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人事監督機制,建立或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

   其二,實現行政權力同經濟權力的二元化分離,政府權力背離民主取向的經濟基礎本質在於行政權力與經濟權力的融合。要保證公共行政的民主性,核心要解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明確產權,真正確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作爲獨立市場主體的地位,使經濟組織擺脫行政附屬物的地位。行政權力不再直接干預經濟組織的權力,使企業在市場上行使自己的權力。這對中國這樣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發展中國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目前應着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以政企分開爲突破口,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放權讓利”爲主線的“漸進式”改革思路的確立,中央將大部分部屬企業下放地方管理,目的是減少行政干預,增強企業活力,但在政企不分的體制沒有根本改變的條件下,這實際上只是將企業從中央的附屬物變成了地方的附屬物,造成了政企關係的地方化,使本來應該直接下放給企業的權力滯留在地方政府手中,企業仍未能真正成爲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另一方面,在新舊體制交替的過程中,由於市場發育不全,企業在資金籌措、物資配置、能源供給等關鍵環節均遇到困難,又不得不求助於政府給予照顧或解決。針對上述狀況,當前最緊迫的工作是要加快市場化改革的進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各級政府經濟職能,切實貫徹政企分開的原則,明晰企業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權力切實還原給企業,使其成爲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同時,實現政府行政權力與國家所有權的分離,並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經營職能分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和運營機制。

   2.切斷政府部門與其主管的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連帶關係。在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兩個根本轉變的過程中,計劃體制下政府部門主管經濟主體的職能趨於萎縮,但並未完全消失,而且政府部門與其主管的經濟主體歷史上形成的利益連帶關係也仍然存在,因此應在撤併專業經濟部門的基礎上,加快變政府機關直接管理所屬經濟主體爲行業管理的步伐,從而切斷政府部門與其主管的經濟主體的利益連帶關係,從體制上消除政府職能錯位的根源。

   其三,健全公民對政府的民主監督機制,擴大公民對公共行政的參與。民主監督的關鍵是政府公共行政活動的公開性,即確保政府的透明度和人民對政府公共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包括公開機關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員管理和經費開支等情況。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民就缺乏必要的相關信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公民和社會就很難對政府進行有效的監督。在中國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也開始實施“公示制”,即政府行政機關通過向社會公開明示自己的職責範圍、行政內容、行政標準、行政程序、行政時限和違示懲戒辦法的方式,增強政府公共行政過程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政府爲社會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擴大公民對公共行政的參與,主要是指公民不通過代議機關,直接參與公共行政活動。公民對公共行政的直接參與既是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的突出表現,也是其重要保障,特別是對於以普遍性和後及性爲特點的公共決策來說,沒有公民的直接參與,公共政策往往缺乏對公民需求的瞭解以及對公民利益的整合,難以達成與廣大公民的事前共識,在實施中必將遇到種種阻力。這樣一方面有可能直接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背離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另一方面還會造成行政成本高而行政效率低的後果,即使該項行爲本身正確,也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政府應當爲公民直接參與公共行政活動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渠道,並且不僅在實體法上而且也在程序法上保證公民參與公共行政的權利,使公民在政府制定和實施與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時,能夠比較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願。近些年來,國際公共行政領域出現了倡揚公民參與的“社區主義”潮流:不少國家對政府與社區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別是把傳統政治學、行政學很少討論的“社區”概念,視爲設計未來公共事務治理模式的關鍵因素。因爲,政府難以解決的無數繁難公共問題,“社區”在這方面卻具有獨到的優勢。例如,傳統處理公共政策議題的層級常常是在中央或省級政府,社區主義治理的模式則強調自下而上地參與,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能符合民衆最直接的需求。由此“社區主義”在歐美國家成爲拓展公共行政領域的重要手段。在新加坡,李光耀致力於建立“新加坡人的社區主義”,(注:汪明生等:《海峽兩岸公共行政與跨世紀發展研討會論文集》,1999年,第145、161頁。),以使社區所有成員包括政府、民意代表、市民等,在公共論壇中都能理性地表達己方的意見,耐心地傾聽他方的意見,並在社會系統中彼此增加充分的理解。這既有利於重建政府與民間的信任關係,又有利於整合國家與社會的總體資源以創造“雙贏”的局面。

     (二)政府的內部關係

   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不僅體現在政府與公衆的關係中,而且也體現在政府內部。後者恰恰爲傳統的公共行政所忽視,在以首長負責製爲內在體制、以金字塔結構爲外在形態的行政科層體系中,權力自上而下呈單向輻射狀,組織結構趨於呆板、僵硬。這一狀況與當代靈活快捷的信息社會以及不斷變化的公民需求形成巨大反差,使行政組織無法對社會和公民需求的變化作出迅速而有效的迴應。最近20年來,公共行政改革成爲一個世界性潮流,其中至少有兩項內容以政府內部關係的民主化爲主要取向。

   一是權力下放。即將原來集中於中央政府的權力下放到地方和基層的行政組織單位。這些權力包括提供各種服務的行動方案、行動程序以及相配套的人事、預算管理。權力下放使得公共行政能夠面對公民需求,迅速調整行動方案,實現既定目標,解決社會存在的問題,並在與公衆的互動過程中,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社會關係。此外,由於地方和基層行政組織一般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它們與其選民有更直接、更公開的接觸和聯繫。地方政府擁有更多的權力,就會使選民感到他們所選舉的政府是真正代表了他們的利益,其公共行政活動也就帶有更鮮明的民主色彩。正因爲有上述優越性,世界各國公共行政改革的一個共同內容就是權力下放。衆所周知,中國的改革開放其一條主線就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權力下放。1978年以來中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以“放權讓利”爲主線的重大改革措施,初步建立了旨在儘可能充分體現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這一“互動”原則的機制。在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上,原有體制下中央集中過多,管得過死的狀況,以及地方政府權力與責任長期相背離的不合理運行狀態已有較大改觀,大大激發和增強了地方經濟活力和地方政府管理的自覺性和責任心,同時也在許多方面分擔了中央政府的調控壓力和增加了宏觀協調的深度與廣度,促進了中央關於地方發展目標和總體協調目標的實現。

   二是賦予低層員工以更大的決策參與權。即全體行政人員包括低層人員都有對行政組織和個人目標的確立,對行政工作計劃和程序的設計,以及對工作成果的評價發表意見的權利和義務。其實施途徑主要有:①團體決策。即行政方針的決定,重要問題的解決,都由組織成員本着民主參與的原則,以團體決策的途徑來制定或者抉擇。這樣可以博採衆長,以保證決策方向的正確性。②諮詢制度。即行政領導在對一項政策或事務作出決定之前,主動徵詢下屬或有關方面人士的意見,從而使各項工作更加完善。③建議制度。即行政領導允許並鼓勵工作人員對行政事務,自由提供意見,以便作決定時參考。通過建議制度可以廣開言路,以不斷改進各方面的工作。

     二

   權力的授予必然伴隨着責任的規定,政府在獲得人民直接或間接授權的同時,也就承擔了相應的責任。與政府的民主取向一樣,政府的責任取向也是政府的內在價值標準。這主要表現在政府對社會(公民)的責任以及政府內部的責任等兩個層面。

     (一)政府對於公民的責任

   政府的責任首先表現爲對國家權力主體的公民或代議機構負責,從根本上說,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行爲,都必須符合和有利於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須對公民承擔責任。政府所承擔的這種責任實質上是“公僕的責任”。它並非是空洞的政治口號,在公共行政實踐中,它應具有可操作的標準和程序。經合組織最新出版物《負責任的政府》(1996)對政府提供的服務作了具體的質量規定:①讓公民或企業參與決定政府應該提供什麼水準、什麼類型的服務,或者徵求他們對這方面的意見;②告訴公民或企業,政府將提供什麼水準、什麼類型的服務;③公民或企業能夠合理地期待得到這種水準的服務;④如果不想提供適當水準的服務,公民或企業就有權利申訴並要求賠償;⑤提供服務的辦事機構應該建立服務質量目標體系,並且對照目標向公衆彙報服務結果。

   當然,政府在對公民負責的同時,公民也承擔應盡的責任(義務),如主動、自覺納稅,服從法律,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這實際上體現了政府與公民的雙向責任關係。

     (二)政府內部的責任

   現代國家行政組織規模龐大、部門橫生、人員衆多、分工細緻、職能複雜,由此產生了行政組織體系內部中央與地方、各個層級、各個部門以及各個行政人員之間的、與行政權力的再分配相一致的行政職責分解問題,這就需要通過行政組織內部具體化的責任制度,以保證公共行政行爲的規範化,克服隨意性,減少行政失誤,提高行政人員的積極性和行政效率,使各級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既分工又合作,既嚴肅又靈活,從而有效實現公共行政的既定職能。

   首先,從宏觀上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和責任劃分,構成了政府內部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縱向權責關係。能否正確處理這兩者關係,合理配置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責權限,直接關係到政府能否在整體上履行其應盡的職能和責任。就現階段的我國而言,雖然經過近20年的改革和調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權責關係已趨於合理,而且憲法和有關法律對這種關係已經有了一些明確規定,但這些規定大都過於原則化,比較籠統、寬泛,不易操作,使得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對它的調整帶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範的行爲,造成中央與地方互相掣肘、互相侵權現象較爲普遍。此外,由於中央和地方的權責劃分不夠明確具體,且缺乏規範性,由此產生的相互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爲了克服這一狀況,就需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權限,爲此,有人提出首先應區分中央政府專有權力、地方政府專有權力以及中央與地方共有的權力三大類(注:參見謝慶奎等《中國政府體制分析》,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頁。);也有人強調要從人事權、財權、產權、立法權、經濟調控權等方面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權限(注:參見施九青等《當代中國政治運行機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78頁。);還有人認爲,凡沒有劃給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原則上應歸地方所有(注:參見張文壽《中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研究與思考》,當代中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頁。),等等。我們認爲,最根本的舉措應是按照全面建立市場經濟新體制的要求,實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級管理,做到兩級管理的權利和責任的統一。具體地說,凡屬全國性的事務,即涉及國家整體利益的事務由中央政府決定;凡屬地方事務,即涉及行政區域利益的事務由地方政府決定。同時根據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國家行政體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來確定各自的核心領域,進而配備相應的職權。在配備職權時應遵循事務同類和職責權相稱原則,儘可能將職權作整體劃分,使它們各自有專門的管轄領域,並在各自的管轄領域內擁有較爲完整的權力(注:參見潘小娟《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若干思考》,載《政治學研究》1997年第3期。),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職權的基礎上,使中央與地方權力責任關係規範化、法制化,也就是說,中央與地方應在法治基礎上形成新型的權力責任關係。爲此,我國應以現行憲法的有關規定爲依據,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地方關係法》,以法律規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職責權限的劃分原則、各? 緣鬧叭ǚ段А⒅叭ɑ?值氖侄巍⒅醒攵緣胤郊嘍降某絛頡⒎絞膠褪侄蔚鵲齲?員3種醒胗氳胤餃ㄔ鴯叵檔南嚶ξ榷ㄐ裕?岣咧醒胗氳胤餃ㄔ鴯叵檔髡?難纖嘈院凸娣緞浴?/P>

   其次,從微觀上看,在政府組織內部,權力一般是自上而下層層授予的,相應地責任則是自下而上層層負責。從實際情況看,行政首長責任制是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體制,當代世界各國政府80%以上實行首長責任制。在這種體制下,一方面,行政下級對行政上級最終對行政首長承擔忠於職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紀守法的責任;另一方面,一切行政行爲不管是否行政首長所爲,行政首長都有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關係是爲了強化行政首長的授權責任和管理壓力,使行政首長不僅嚴於律己,正確授權,而且也要嚴於律他,善於監督。可見,在行政組織中,行政首長和行政下級實際上存在着一種雙向責任關係。它要求經法定程序進入行政體系中的公職人員,一經確立行政職務關係,必須履行職務,不失職;必須遵循權限,不越權;必須符合法定目標,不濫用職權;必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避免行政失當。它賦予公職人員與所處職位和職務相符合的職權和責任,從而建立職位、職務、職權、職責相一致的工作責任制度。這種責任制度保證了政府整體的權威性和公共行政的高效率。相反,如果在政府內部、機關各部門之間、工作人員之間缺乏這種明確、細緻、穩定、長期的工作責任制度,權大責小造成膽大妄爲、專橫跋扈? ?ㄐ≡鶇笤蛟斐山饜∩魑ⅰ⑺跏炙踅牛?災掠誥嚀宓男姓?鶉緯3D:?磺澹?鼓承┮蚯秩ā⑹е靶形????男姓?鶉撾侍庖蛟鶉沃魈宀磺宥?薹ㄗ肪浚?喚鏨撕π姓??睾託姓?嗽鋇墓ぷ骰??裕?漣?姓?吐傻鬧蔥幸約靶姓??實奶岣擼??乙不嵊跋煺??男卸怨?竇捌浯?砘?氐腦鶉巍?/P>

   除了行政首長負責制外,行政組織內部針對某項任務,上下級之間進行授權分工,經常用“責任書”的形式來確定責任的歸屬。這種“責任書”一般用於行政系統內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委託與被委託人之間。它是一種典型的責任制,起着行政權力的再調整、行政責任的落實和行政後果的明確等作用。主要的類型有:行政授權合同、行政委託合同、行政責任合同等等。這些形形色色的行政責任制有利於克服人浮於事、推諉塞責等官僚主義現象,有利於解決“有權不管事,幹事卻無權”等問題,有利於上級對下級的控制和管理,有利於理順行政內部關係,整合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它們一般侷限於行政系統內部,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具體化和變通方式,包括權力、責任、利益及獎懲等調控機制,是行政上級進行動員和控制以保證行政實施效果的有效方法。

     三

   由上述可見,公共行政的責任與民主取向,固然有側重點的不同,但兩者的相關性是非常密切的。

   1.公共行政的責任取向是民主取向的必然要求。政府的公共行政權力來自人民主權的讓渡,公共行政向人民負責是這一主權原則的合乎邏輯的發展。而只有將政府對人民以及政府內部各層級、各部門、各職位之間的嚴格、明確、具體的責任關係落實到位,人民主權原則才能從理想變爲現實,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也才能真正確立。

   2.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是責任取向的內在推動力量。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意味着政府必須以人民的同意和支持爲合法性依據,意味着政府的一切行爲必須符合公民的利益和意願,意味着公共行政過程的公開化以便接受公民的監督,意味着公民不斷擴展着的對公共行政的參與,還意味着公共行政不僅要充分地反映和實現各階層公民的利益要求,也要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和部門以及廣大行政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些無疑構成了強化政府責任的強大的動力和壓力,迫使政府強化爲公民負責的“責任心”,並通過嚴密高效的內部權力—責任體系來履行好自己的責任。

   3.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藉助於法律、法規而得以統一。“民主的政府”和“負責任的政府”首先是由憲法加以確認的根本憲政原則,然後再由各種程序性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加以細化。就政府而言,憲法和有關法規、規章不僅涉及到公共行政基本價值準則——民主行政和責任行政,而且還涉及到公共行政運作方式和常規性行政事務的處理方式,它對外把公共行政對社會對公民的責任具體化和可操作化,對內則規定政府內部每個機構、部門和職位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就公民而言,它規定了公民實現自身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和程序。因此,它在確定政府與公民的“公僕—主人”或“委託—承諾”關係的同時,也確定了政府與公民的“命令—服從”關係,它規定政府必須以高質量的服務滿足公民的需求,來換取公民的服從,來確立政府的權威。

   4.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是協調發展的。在公共行政實踐中,在處理政府與公民以及政府內部間的關係時,只有把民主和責任有機結合起來,才能較好地實現政府的應有職能。單純強調一面而忽視另一面,只會造成政府整體功能的受損。就處理政府內部間的關係而言,因忽視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的協調而造成的政府失誤屢見不鮮。例如,在民主取向的權力下放過程中,地方政府或基層單位或行政下級在獲得更多權力的同時,若沒有承擔相應的更多的職責,中央政府或下級放鬆了對其的監控,結果很可能造成行政效率的下降、腐敗的叢生,最終制約公共行政的民主化發展。再如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實行,偏重責任的明確和令行禁止,而忽視對下級的民主;就政府與公民關係而言,如何把民主和責任結合起來,或許更爲困難和複雜。西方國家往往過分強調了政府機構對公衆所負的責任,在政府機構不平等地對待各社會羣體和階級方面,卻忽視了“公衆”本身的構成。正如沃勒斯坦所指出的,在美國的情況是,“政府官僚機構都是負責任的,如果說這種負責任不是針對民主理論中所指的公民,那就是指對資本主義實踐中的公司利益負責……美國國家體制的實質問題不是不負責任的官僚機構,而是這些官僚機構通常對哪個階級服務或負責任。”(注:M.沙姆斯·哈克:《市場傾向的發展中國的官僚責任制悖論》,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0年第1期。)在一些發展中國家,政府責任制內涵着的民主精神也正在以市場爲意識形態的情形下被逐漸邊緣化。這對正處於市場化進程中的中國無疑具有預警和啓迪意義。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