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說釣魚島是我們的

《浮生六記》佚文並非最早的釣魚島主權證據

細心的網友可能會留意到9月11號的一則新聞,“我國確認釣魚島主權添新證”,部分媒體將此理解爲“中國發現釣魚島比日本早76年”。其實,《浮生六記》佚文的出現,最大的作用還是宣傳上的——文學名著證明釣魚島屬於中國,而實際上,那句耳熟能詳的“自古以來”在釣魚島問題上絕不止比日本早76年,而是將近五百年。以下列出三種比較重要的證據。

 

1、最早明確記載釣魚島的文獻《順風相送》

這是成書於鄭和下西洋年代的中國重要航海圖書,明確提到了福建往琉球的過程中“取釣魚嶼”,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發現釣魚嶼的明確記載,也即是說,中國擁有了釣魚島的發現權,這比日本人“發現”這個島嶼早了四個多世紀的時間,這一點,日本人也是無法否認的。

 

2、從歷代往琉球冊使記載看釣魚島歸屬

從明代的陳侃開始,往琉球冊封國王的中國使者就在自己的書中不斷提到了釣魚島,而裏面有着明確的釣魚島歸屬記載——“五月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夷人(指琉球人)鼓舞於舟,喜達於家”,古米山,即上述之“姑米山”,今天稱爲“久米山”,位於釣魚列島以東數十公里處,屬於今天日本沖繩,琉球人到達此處之後,纔是“達於家”,則古米山明屬琉球西境之界山,是毫無疑問之事。另一位使者郭汝霖則曾記載說“閏五月初一日過釣魚嶼,初三日至赤嶼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赤嶼即釣魚島附屬島嶼赤尾嶼,“界琉球”爲使動用法,即此處連接着琉球,爲中國之東界。中國往琉球的使者有過類似記述的,還有多次,清代沈復《浮生六記》佚文中的記述不過是其中一種而已。…[詳細]

 

3、中琉海溝——歷史上明確記載的“中外之界”

古代中國人的疆域觀念,特別是海上疆域觀念,雖然不像今天這麼明確,但在釣魚島這個問題上,卻有着分外明晰的說法。清初冊使汪楫《使琉球雜錄》——“二十五日。……薄暮過溝,風濤大作,投生豬羊各一,潑五斗米粥,焚紙船,鳴鉦擊鼓,諸軍皆甲露刃,俯舷作禦敵狀,久之始息。問溝之義何取?曰:中外之界也”。這條所謂的溝,又稱“黑水溝”,古稱“東溟”,即今天的中琉海溝,顏色較淺海處爲深,歷代使者過溝時要進行祭海儀式,可謂是古代疆域意識的一種體現。令人嘖嘖稱奇的是,這古人意識中的疆界,跟現代海權概念中的“大陸架”居然暗合。

以上三點僅爲中國主張自古以來釣魚島主權屬中國的部分論據,符合國際法中關於領土“先佔”的原則, 而釣魚島、赤尾嶼、黃尾嶼等中國人賦予的稱呼,也在日本文獻中長期存在。

日本外務省《關於尖閣羣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1972年日本外務省《關於尖閣羣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自一八八五年之後,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途徑再三前往尖閣羣島進行了實地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僅爲一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之後,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了在當地建立標識樁的內閣會議決定,正式劃入我國領土版圖之內。

自此以後歷史上,尖閣羣島一貫構成我國領土南西羣島的一部份,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我國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因此,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我國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羣島;該羣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爲南西羣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並被包括在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羣島及大東羣島的協定(歸還衝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我國的地域之內。以上的事實,足以明確地顯示尖閣羣島作爲我國領土的地位。

此外,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羣島在內此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就表明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羣島視作臺灣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臺灣當局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開發東中國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表面化之後 ,才首次提出尖閣羣島的領有權問題。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臺灣當局曾經舉出過的,作爲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證據等各項論據,都不能夠足以成爲在國際法上證實中國對尖閣羣島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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