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支付機構繞過監管,遊走於灰色地帶

        8月23日,在新浪財經主辦的2018中國銀行業發展論壇上,工商銀行董事長易會滿在主題演講中不走尋常路,談起了支付。不過,在肯定支付變革創新的積極作用後演講畫風便發生突變。“支付市場亂象也爲金融亂象提供了溫牀。”

  “不容諱言,梳理這幾年來出現的金融亂象,一方面是由於資管與同業業務等過度創新帶來的,另一方面則是伴隨着支付機構的多元和互聯網金融突進帶來的。”易會滿稱。

  “特別是一些支付機構以支付之名、行金融之實,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以普惠之名、行高利貸之實,對金融亂象的滋生及蔓延起到誘發和推波助瀾的作用,個別甚至嚴重危害到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縱觀近年來發生的非法集資、違規收單、客戶信息安全、洗錢,以及各種各樣的P2P、現金貸、套路貸、地下交易平臺等亂象,基本上都藉助了違規支付尤其是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支付工具。”

  易會滿對一些支付亂象毫不留情地批評:

  一是存在放鬆支付資質問題。支付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其應有較高的准入門檻。大量沒有資本支撐、沒有從業資質和專業經驗的主體涌入支付市場,對法規缺乏敬畏,不受監管約束,衝擊了正常支付秩序。

  二是存在功能異化和監管套利行爲。一些支付機構繞過監管邊界,遊走於灰色地帶,行爲功能異化,損害了支付安全和公平。

  如有的突破限制規定,延伸支付功能,變相地甚至公然地開展融資、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業務,加劇了金融風險跨市場、跨行業傳導。

  有的爲實現自身利益和追求所謂的極致效率,在支付限額和賬戶分類管理上不執行規定,以弱認證方式爲客戶開立全功能賬戶,突破小額支付範疇。

  有的大搞資金池,或者挪用客戶備付金,進行高風險投資或者放高利貸,通過所謂的“錢生錢”進行快速“造富”。

  有的甚至向非法集資、商業欺詐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便利。

  從宏觀上看,支付主體、渠道、場景、數據等多維度的碎片化,帶來支付清算體系的碎片化,以及整個金融資源的過度分散化,不僅會最終影響金融消費者的根本利益,而且會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影響金融安全和經濟穩定。

  “如果說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那支付系統就是金融的血管,正常的支付活動是保證經濟血脈暢通的關鍵。”

  易會滿強調支付的重要地位,但當前,社會各界對支付的本質重視不夠、研究不夠、投入不夠。沒有充分認識到,支付是最核心的金融基礎設施,是金融之基、民生之需、穩定之本,是一個完整金融鏈條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支付聯結着資金和信息,聯結着信用和投資,關係着每個人和每個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關係着整個經濟金融的效率與穩定。可謂“小支付、大金融”,“微領域、大影響”。

  “問渠那得清如許,爲有源頭活水來。支付就是金融活動的一個源頭。如果管控有力、創新得當,就會造福經濟社會;如果源頭氾濫,脫離河道,脫離金融本質和規律,就會帶來危害。”

  在嚴監管下,支付領域的一些監管措施不斷出臺。如建立網聯平臺、備付金集中存管、優化牌照續展及市場退出機制、規範銀行等支付機構管理、加強個人賬戶分類管理、嚴查支付通道和接口“私搭亂建”等。

  在支付產業的發展上,易會滿建議:

  一是要不忘初心,迴歸本源

  央行和監管部門應強化各類機構合理界定發展定位,嚴肅支付大小額分離和限額管理。

  銀行作爲支付血管的主動脈,要強化行業自律,承擔好整個支付和經濟金融體系安全穩定運行的責任,處理好實現金融安全與追求商業利益的關係,堅守底線,保持定力。

  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爲毛細血管,要堅持小額、便捷、便民支付的定位和發展方向,迴歸支付主業,在與銀行的有效互補和良性競閤中,共同打造安全、高效、可持續發展的支付體系,更好地爲經濟社會“賦能”。

  二是要消除監管套利

  應進一步加大支付亂象整治力度,抓源頭,出重拳,治重點,爲有效治理金融亂象創造基礎和條件。

  包括提高准入門檻,強化持牌經營,淨化市場環境;

  根據資質能力,完善差異化業務准入,引導各類機構把握好安全與效率、創新與風控的關係;

  從事相同的金融業務必須接受相同的金融監管,堅守合規邊界和風險底線,消除套利空間;

  堅決打擊“僞普惠”,嚴格管控各種現金貸實際利率水平。

  三是要堅守賬戶管理的核心要求

  賬戶是支付的基礎和“入口”,是支付安全的根基,是金融消費者的金庫。

  要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現場KYC覈查和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爲核心,做好開戶管理。嚴格實施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開戶渠道及覈驗程度賦予不同的賬戶功能,運用好I、II、III三類賬戶,使金庫與錢包分離,真正建立起賬戶安全屏障。

  四是要嚴禁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搞任何形式的“資金池”

  從“錢貨兩訖”的現金支付轉變爲信用支付,使支付行爲具有了天然信用創造能力,同時支付伴生資金沉澱,由此產生了“資金池”,使得支付機構事實上具備了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特徵。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支付機構“資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監測和監管,嚴格落實備付金集中存管等制度,切實保障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傳導和客戶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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