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碼整潔之道 第10章 類

1.類的組織

標準的java約定:類應該從一組變量列表開始。如果有公共靜態常量,應該先出現。然後是私有靜態變量,以及私有實體變量。很少會有公共變量。公共函數應跟在變量列表之後。
作者建議把由某個公共函數調用的私有工具函數緊隨在該公共函數後面。這符合了自頂向下的原則,讓程序讀起來就像一篇報紙文章。

2.類應該短小

對於類,我們通過權責衡量大小
類的名稱應該描述其權責。如果無法爲某個類命以精確的名稱,這個類大概就太長了。類名越含混,該類越有可能擁有過多權責。例如,如果類名中包括含義模糊的詞,如Processor或super,這種現象往往說明有不恰當的權責聚集情況存在

2.1 單一權責原則

單一權責認爲,類或模塊應有且只有一條加以修改的理由。該原則既給出權責的定義,又是關於類的長度的指導方針。類只有一個權責——只有一條修改的理由。
系統應該由許多短小的類而不是少量巨大的類組成。每個小類封裝成一個權責,只有一個修改的原因,並與少數其他類一起協同達成期望的系統行爲

2.2 內聚

類應該只有少量實體變量。類中的每個方法都應該操作一個或多個這種變量。如果一個類中的每個變量都被每個方法所使用,則該類具有最大的內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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