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整洁之道 第10章 类

1.类的组织

标准的java约定:类应该从一组变量列表开始。如果有公共静态常量,应该先出现。然后是私有静态变量,以及私有实体变量。很少会有公共变量。公共函数应跟在变量列表之后。
作者建议把由某个公共函数调用的私有工具函数紧随在该公共函数后面。这符合了自顶向下的原则,让程序读起来就像一篇报纸文章。

2.类应该短小

对于类,我们通过权责衡量大小
类的名称应该描述其权责。如果无法为某个类命以精确的名称,这个类大概就太长了。类名越含混,该类越有可能拥有过多权责。例如,如果类名中包括含义模糊的词,如Processor或super,这种现象往往说明有不恰当的权责聚集情况存在

2.1 单一权责原则

单一权责认为,类或模块应有且只有一条加以修改的理由。该原则既给出权责的定义,又是关于类的长度的指导方针。类只有一个权责——只有一条修改的理由。
系统应该由许多短小的类而不是少量巨大的类组成。每个小类封装成一个权责,只有一个修改的原因,并与少数其他类一起协同达成期望的系统行为

2.2 内聚

类应该只有少量实体变量。类中的每个方法都应该操作一个或多个这种变量。如果一个类中的每个变量都被每个方法所使用,则该类具有最大的内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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