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覺知和自我知覺(self-perception)

自我覺知,是指個體對自己的生理屬性、社會屬性和心理屬性及其狀態的認識和了解。具體包括對自己的身高、形體、容貌,在社會關係中的角色、地位、權利、義務,自己的感知、記憶、思維、智力、性格、氣質、需要、價值觀等方面的覺知或意識。R.R.梅的人格理論術語。個體跳出自己來觀察自己的能力。

不同於覺知,後者是對外在威脅的預防感,前者指意識到自己受威脅的能力。個體由此形成關於自己存在和發展過程的意識,即時間觀念和空間觀念,能超越時空觀念和直接具體的世界,進入可能的世界、心理自由的境界。由於自我意識給人帶來“主體”與“客體”的對立,使人覺得“我”是可以超越時空的主體,同時卻面臨無法逃避的事實,即有限的存在和必然的死亡。個體的這種由對自己存在有限性的意識會導致焦慮。


自我知覺是社會知覺的一種形式。它是個體對自己的認識,以自我爲認識的對象。也是指一個人通過對自己行爲的觀察而對自己心理狀態的認識。自我知覺理論認爲,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爲和行爲發生的情境瞭解自己的態度 、情感和內部狀態 。也就是說,我們對自己內部狀態的瞭解,也像他人瞭解我們一樣,都是通過我們的外顯行爲。

釋義

1、社會知覺的一種形式。它是個體對自己的認識,以自我爲認識的對象。自我既是認識的主體,同時也是認識的客體。作爲認識的對象包括自己的個性心理的一切方面及相應的行爲表現。自我知覺是在交往過程中隨着對他人的知覺而形成的。通過對他人知覺的結果和自我加以對照、比較才使他產生對自己的表象。馬克思曾指出:“人降生是沒有帶鏡子來的,他是把別人當鏡子來照自己的。”對自我的知覺與對他人的知覺二者是緊密聯繫的,對他人的知覺愈深刻、愈全面,對自我的認識隨之而發展。自我知覺對自身的行爲有重要的調節作用。正確的自我知覺會使一個人在羣體中的行爲得體,相反,一個缺乏自知之明的人常常使他的行爲遭受各種不應有的挫折。

2、是指一個人通過對自己行爲的觀察而對自己心理狀態的認識。人不僅在知覺別人時要通過其外部特徵來認識其內部的心理狀態,同時也要這樣來認識自己的行爲動機、意圖等。D.J.比姆 1972 年提出了自我知覺理論。自己內部狀態的瞭解,也像他人瞭解我們一樣,都是通過我們的外顯行爲。
但是,也不能把比姆的理論絕對化,認爲我們幾乎不可能從內省獲得有關態度和情感的任何信息。實際上,這個理論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有效的:一是內部狀態 模 糊 不清、不明確;二是人們對自己作出什麼反應不太關心。

理論概述

符號互動論者強調從社會互動的角度去理解自我知覺。米德(1934)認爲自我知覺是一種社會現象,它通過個人在與他人互動中扮演一定角色形成。個人在扮演角色時,他人期待他按照相應的角色規範去行事,因此自我知覺可以反映出他人對個體的態度。庫利(1956)認爲自我只有在社會互動中才能產生,其中想象其重要作用,他用“鏡像自我”來說明自我知覺的形成,它包括三方面:個體想象自己在他人面前的形象;個體想象對自己形象的評價;上述兩方面結合便產生自我感受或自我知覺。

自我知覺理論是由D.J.比姆(D.J.Bem)在1972年提出,主要闡釋行爲是否影響態度。當問一個人關於某事物的態度時,個體首先回憶他們與這種事物有關的行爲,然後根據過去的行爲推斷出對該事物的態度。自我知覺理論認爲態度是在事實發生之後,用來使已經發生的東西產生意義的工具,而不是在活動之前指導行動的工具。

自我知覺,其實就是人們常說的自我認識,是指人們對自己的需要、動機、態度、情感等心理狀態以及人格特點的感知和判斷。它可以是有關自我的一套觀念,也可以只是有關自身認識的一些直覺,但不論是觀念還是直覺,都會對我們的行爲產生影響。準確的自我知覺,有助於個體的社會調適和心理、行爲素質的良好發展。

理論觀點

Bem的自我知覺理論(self-perception theory)認爲我們必須藉由觀察自己的外顯行爲來推論自己的態度,也許有許多研究發現驗證此論點,然而書本中的例子(p94宗教行爲之研究)卻不太具有說服力,因此個人對此自我知覺理論有些許困惑。

自我知覺理論認爲,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爲和行爲發生的情境瞭解自己的態度 、情感和內部狀態 。也就是說,我們對自己內部狀態的瞭解,也像他人瞭解我們一樣,都是通過我們的外顯行爲。認爲人在許多情況下並不能直接知道自己的態度、情感和其他內在狀態。認識自己和認識別人一樣,只能通過自己表現出來的行爲來推測自己的內心狀態。這種推測過程和推測別人的內心狀態時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我們試圖使用本質上相同的資料以及相同的歸因過程對我們自己的行爲進行因果關係的推論。

限定

貝姆對這個自我歸因過程作了好幾個限定。
(1)自願選擇。自願選擇是模型中的重要變量。貝姆認爲,要通過行爲推斷態度,必須要看這個人的行爲,是在外在控制下發生的(外在誘導下發生的),還是自動地(自己選擇決定的)發生的。只有行爲是自動發生的,一個人纔可以根據自己的行爲推論態度。
(2)當內在線索是模糊或者是微弱的時候,纔可以利用外在行爲來推論自己的態度。
(3)當缺乏有關個人態度的外在反饋源的時候,一個人就會利用外在行爲來推論自己的態度。

理論分析

自我知覺理論可以幫助一個人更好地認識自我,它是自我評價的重要理論基礎。但是該理論有很大的侷限性,因爲它的結論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前提之下。如果忽略了這些前提,那麼就可能導致歸因失敗。所以在使用這個理論進行自我評價時,一定要特別注意該理論適用的前提。
對自己的感知﹑理解和評價。D.J.比姆1972年提出的自我知覺理論是頗受重視的一個理論。這個理論認爲,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爲和行爲發生的情境瞭解自己的態度﹑情感和內部狀態。如當一人主動吃蘋果時別人問他是否喜歡蘋果,這時他會認爲,既然沒有外力強制,是自己主動吃蘋果的,那麼一定是喜歡蘋果。

S.契肯和M.W.鮑德溫1981年的研究表明,比姆的自我知覺理論具有一定侷限性,只在一定條件下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不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不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起作用。他們先把被試按其對保護環境是否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畫分開來,而後採用一種方法去影響他們對自己行爲的知覺。如問一部分被試他們是否有時亂扔髒物,問另一部分被試他們是否不經常亂扔髒物。這樣的問法可以使那些回答有時亂扔髒物者把自己看成是不重視環境保護的,使那些回答不經常亂扔髒物者把自己看成是重視環境保護的。

結果分析

結果表明,這樣的處理並不影響那些先前具有明確一貫態度的人,隻影響那些先前不具有明確一貫態度的人。在態度的自我知覺上,心理學家過去長時認爲是通過內省途徑的,比姆的理論提出了新的看法。他認爲,在沒有外界環境壓力時,我們通常認爲我們的行爲是表達真實態度的。當存在着明顯的外部壓力時,我們會認爲我們的行爲是由於外部原因的。 
當然,比姆並非認爲人們完全不使用內部線索,而只是認爲,態度的自我知覺主要依靠外顯行爲和行爲發生的條件。比姆的理論也被用於動機的自我知覺上。由於高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爲原因歸之於外部,由於低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爲原因歸之於內部。這就是說,對於從事某種活動給予過分的肯定,將破壞對這個活動的內在興趣。 
Z.昆達和S.H.施瓦茨1983年的研究表明,幫助他人而獲得金錢報酬的兒童與未獲金錢報酬的兒童相比,後者表現出更強的道德責任感。因從事愉快工作而獲得外部獎賞,會減少內在興趣,但防止從事某種活動的外部威脅卻增強內在興趣。在情感的自我知覺上,傳統的理論認爲,人們認識自己的情感是通過考察自己的生理狀態﹑心理狀態和外界刺激。研究證明,人們的許多情感反應在生物化學上是類似的。人們只能區分高喚起和低喚起,難於從這裏區分出不同類型的情感,人們很難區分嫉妒和愛情。 
S.沙赫特1962年提出的情感自我知覺理論類似於比姆的理論。他認爲,情感的知覺依賴於生理喚起程度和認知標記,如憤怒﹑愉快等。爲了取得認知標記,必須考慮自己的行爲和環境條件。例如,我們感到生理喚起,同時觀看喜劇表演而發笑,這時我們認爲我們是愉快的。我們的行爲和對發生該行爲的環境的解釋,爲我們提供了認知標記,從而去解釋我們的內部喚起引起的體驗。與比姆的理論相類似,由於內部狀態的模糊性,所以自我知覺高度依賴於外顯行爲和情境的知覺。

自我知覺的內容

態度的自我知覺

過去的心理學家都認爲人們通過內省去認識自己的態度。但貝姆卻認爲由於人的內部線索很微弱、很模糊,人必須通過觀察自己的外顯行爲去推測內省的態度。如果人的行爲是自由作出的,這種行爲就可以反映個體態度;如果行爲不是自由作出的,它就不能表示個體的真實態度。

情緒的自我知覺

人們有時能夠意識到自己的情緒體驗,尤其是諸如快樂、悲傷等一些基本的情緒,但有時人們並不一定能夠準確地知覺到自己的情緒體驗。沙赫特認爲,人們對情緒的知覺取決於兩方面,其一是人們體驗到的生理喚醒水平,其二是認知判斷,認知判斷來自於人們對自己行爲和情境的考察。

總結

總之,人們認爲,不能把比姆的理論絕對化,認爲我們幾乎不可能從內省獲得有關態度和情感的任何信息。而且這個理論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有效的:一是內部狀態模糊不清﹑不明確;二是人們對自己作出什麼反應不太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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