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協定

開源協定:

GPL,LGPL,BSD,Apache

BSD: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爲開源

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

但”爲所欲爲”的前提當你發佈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爲基礎做二次開

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3個條件:

           1.如果二次發佈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的代碼中的BSD協議;

            2.如果二次發佈產品是二進制格式的庫或程序,則需要在發佈的文檔或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 的代碼中BSD協議;

            3.不可以使用開發源碼的作者或組織名字,以及原來的產品 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
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
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爲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
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
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爲開源或商業軟件)。需要滿足
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
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
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爲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
要並作爲開源或商業產品發佈/銷售。

 

GPL: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
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
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爲閉源的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這也就是爲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
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
件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
碼)GPL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
”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爲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件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
代碼,商業軟件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作爲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是GPL的一個爲主要爲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
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
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爲類庫引用
併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
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爲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
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爲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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