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2019-07-26

讀《徵求意見稿》首先瞭解到的是,將集體房地產納入徵稅範圍,並擬取消集體房地產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後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在稅率方面,土地增值稅仍將繼續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具體來看,關於徵稅範圍,《徵求意見稿》在此前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上,首次將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作價出資、入股納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爲計稅依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爲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爲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爲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60%。

雖然《徵求意見稿》所設稅率沒有改變,但是除了增值率不超過20%的保障性住房仍繼續免稅外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爲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徵或是免徵。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產減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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