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爲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不論法人與自然人、不論經濟性質、不論內資與外資企業、不論行業與部門,只要有償轉讓房地產,都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稅款的繳納

轉讓方: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或個人)所得稅  購入時的契稅(需提供契稅完稅憑證,只在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情形下適用)。承受方:契稅、印花稅 如爲耕地:耕地佔用稅持有環節: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稅率

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級數;1  2  3  4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不超過50%的部分, 超過50%~100%的部分, 超過100%~200%的部分, 超過200%的部分

稅率(%:30  40 50  60

速算扣除係數(%:  0 5  15  35 

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增值額=應稅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應稅收入的確定: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從收入形式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銷售舊房及建築物: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或出讓金(應提供憑據)、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銷售舊房及建築物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覈定徵收。覈定徵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

徵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徵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納稅地點:房地產所在地——坐落地納稅人是自然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時,則在住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時,則在房地產坐落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申報: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對於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覈算增值額。  (二)國家徵用收回的房地產的稅收優惠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稅收優惠,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爲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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