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一些知識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爲徵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義務人爲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爲20倍。經濟落後地區,稅額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率表中規定的最低稅額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需報財政部批准。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土地使用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全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稅收優惠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1.對石油、電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鐵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三線調整企業、鹽業、採石場、郵電等一些特殊用地劃分了徵免稅界限和給予政策性減免稅照顧:

(1)對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中用於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2.自2016.1.1~2021.12.31,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13.至2019.12.31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土地使用稅;  14.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的減免稅項目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徵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次月爲主**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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