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高貴來自於對法的信仰

吳月竹

 尊敬的各位老師、評委,大家好!

 通讀《法在我身邊》這本書,它再次喚醒了我關於生命與法的思考。所以,今天我彙報的題目是:生命的高貴來自於對法的信仰。

懷着對法的敬畏,走進我們學校的圖書館,那裏珍藏着世界僅存四套的1875年第九版的《大英百科全書》,我戴着手套,觸摸那泛黃的、發脆的紙頁,找到了法這個神聖的詞條的詮釋:law,the discipline and profession concerned with the customs, practices, and rules of conduct of a community that are recognized as binding by the society. 這就是說,制訂於社會,取信於社會,併爲社會所共同參仰、踐行的準則就是法。

 這是最深得我心的法的定義了:法是準則;這準則是帶着生命的體溫、氣息和靈魂的。遙想文明史最初的一頁,我們的祖先穿過洪荒的原野,度過蒙昧的長夜。法,成爲指引他們走向現代文明的第一縷曙光,生命因爲有了法的庇佑,纔不會被無端地凌辱、踐踏和殺戮;才能昂起高貴的頭顱去追求更高層次的文明。所以,法被信仰,是人心之所向;生命之所求;文明之所需。

之前有同學提到,守法一定要知法,這沒錯。但是請問,知法就一定守法嗎?不一定。我想,幾乎現場的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所見所聞來證明這個“不一定”。的確,讓不知法者知法不難;難的是讓知法者不違法。因爲,知法者違法的主要原因是他們沒有在靈魂深處真正地敬畏信仰法。正如法學家伯爾曼指出的那樣:“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所以,法必須被高高地舉起,高過每個人的頭顱和私慾,直到心靈的最高處——高到再長的手都無法隨意玷污和挪動它!只有這樣,生命自由、平等、幸福的高貴之態才得以充分顯現。

 法的信仰,最終體現在對規則與程序的堅守上,而賦予法律人獨立的法律品格則是這其中的關鍵。記得小時候,當我第一次聽到律師這個詞時,就問爸爸:“爸爸,律師是幹什麼的呀?”爸爸不假思索地說:“講道理的。”當時,我常常愛跟別人講道理,就趕緊問: “那他們是怎麼講道理的呀?”爸爸說:“國家發行一類講道理的書,叫法律。律師就用它來幫助那些‘攤上事兒’或 ‘壞了事兒’的人講道理,爭取寬恕。”我問“難道他們連警察叔叔抓的壞蛋都幫嗎?”爸爸說:“都幫!”“那麼,律師一定是世界上最講道理又最不講道理的人了?”這奇怪的結論逗得爸爸哈哈大笑,我卻一點也笑不出來。因爲我的疑惑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幫助人、講道理和法這些關鍵詞一直敲擊着我的心扉讓我思考至今。今天我開始懂得了:律師是法治社會纔有的職業,他們不僅通過辯護與搏弈來幫助人,更重要的是,讓法律不因失衡而偏離正義的軌道;無論是你同情的好人還是你討厭的壞蛋他們都有申訴的權利,他們所得到的利益或是懲戒都是經過法律的天平稱量過的——這架天平以公理爲砝碼,以人性良知爲刻度,取信於當事人,也取信於全社會。這些,纔是一個文明社會和它的公民必須要講的道理。

一個民族,在文化上必須是一個思想的巨人才有資格談信仰;作爲思想大國的公民,我們有充分的自信。愛因斯坦提出,宇宙令人敬畏的,不是它的混亂無序,而是它的渾然有序。而支撐宇宙這宏大秩序背後的統一法則,正是永恆的法的精神的主旨,它恰恰就是我們中國老子所概括的道。道法彰顯而成秩序:有序的宇宙,有序的社會,有序的精神世界。人應當慶幸自己,生活在一個有序的世界裏,否則,我們既不可能產生,更不可能生存。於是,面對宇宙自然,我們敬畏真理;面對社會人倫,我們崇尚秩序;面對自己,我們一定會帶着信念和信仰去生活。

 由此可見,法不僅在我們身邊,更內化成我們生命的氣脈,就連我們自己也是法的傑作;所以,只要我們堅守法的精神和它所規範的文明的秩序,公民社會裏每一個生命必能以其高貴的品質創造中華民族更美好的明天!謝謝!

注:該文是作者高中時期(高二)參加 中學生“法在我身邊”爲主題的系列演講賽的演講稿。獲得惠山區第一名,無錫大市第一名;代表無錫市參加江蘇省賽獲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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