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耕地佔用稅法的有關知識

新的耕地佔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實施。耕地佔用稅是對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徵收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在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徵。

納稅人: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稅範圍:包括納稅人爲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佔用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各省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

稅率(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爲單位)每平方米稅額10~50元。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稅額8~40元。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稅額6~30元。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稅額5~25元

各地區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在人均耕地低於0.5畝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規定稅額的50%;佔用基本農田的,應按適用稅額加按150%徵收(注意教材加徵150%表述存在問題)。

計稅依據: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在人均耕地低於0.5畝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規定稅額的50%。

稅收優惠和徵收管理

(一)免徵耕地佔用稅(1)軍事設施佔用耕地(2)社會福利機構、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佔用耕地(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4)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

(二)減徵耕地佔用稅(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注意:

1.免徵或減徵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佔用稅;  2.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3.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應徵收耕地佔用稅——有優惠,但教材沒有寫(最多可以減50%);  4.佔用農用地建設直接爲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徵收管理  1.耕地佔用稅由耕地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2.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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