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的評價

 
第一,在對待現實的態度或處理社會關係上,表現爲對他人和對集體的真誠熱情、友善、富於同情心,樂於助人和交往,關心和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對待自己嚴格要求,有進取精神,自勵而不自大,自謙而不自卑;對待學習、工作和事業,表現得勤奮認真。 
第二,在理智上,表現爲感知敏銳,具有豐富的想像能力,在思維上有較強的邏輯性,尤其是富有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 
第三,在情緒上,表現爲善於控制和支配自己的情緒,保持樂觀開朗,振奮豁達的心境,情緒穩定而平衡,與人相處時能給人帶來歡樂的笑聲,令人精神舒暢。 
第四,在意志上,表現出目標明確,行爲自覺,善於自制,勇敢果斷,堅韌不拔,積極主動等一系列積極品質。 
具有上述這些良好性格特徵的人,往往是在羣體中受歡迎和受傾慕的人,或可稱爲 “人緣型”的人。 



所以在評價一個人的人格,我們就可以從上述幾方面去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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