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師視角:研發到專利 —— 3GPP和標準的複雜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Dimitris Mavrakis,ABI Research研究總監

6月13日,“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組織(3GPP)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迭戈市召開會議,敲定了包括5G新空口(NR)的Release 15,同時爲包含諸多5G增強特性的Release 16制定工作計劃,這些特性包括下一代核心網(NGC)和超可靠低時延通信(URLLC)完整規範。與普遍觀點相悖的是,3GPP並不是一個標準組織,而是一個與很多標準制定組織(SSO)合作開展的項目,這些標準制定組織同意合作制定技術規範(TS)。 然後,這些標準組織負責頒佈技術標準。憑其技術提案,3GPP成員公司可在這些標準組織的轄區內申明其擁有的知識產權。這些標準組織的區域包括:日本(無線工業及商貿聯合會(ARIB )和電信技術委員會(TTC))、美國(電信工業解決方案聯盟(ATIS ))、中國(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CCSA ))、歐洲(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印度(印度電信標準開發協會(TSDSI)),以及韓國(電信技術協會(TTA))。3GPP還擁有許多市場代表合作伙伴,包括GSM協會(GSMA)、下一代移動網絡聯盟(NGMN)、微基站論壇。這些合作伙伴通過提供市場建議和推動技術共識協助3GPP。

實質上,3GPP是一個合作組織。來自全世界的合作伙伴通過開會討論,將研究成果提煉成大多數參與者認可的技術規範,隨後制定標準,並最終開發相應的軟、硬件以支持移動電信市場發展。

3GPP確立技術規範的流程

3GPP技術規範(TS)是3GPP的正式輸出成果,然後被全行業用於研發符合標準的設備和軟件,以支持電信網絡發展。3GPP主要由 3 個技術規範組(TSG)組成,每個技術規範組包括若干工作組。這三個技術規範組包括:無線接入網(RAN) 、業務與系統(SA)和核心網與終端(CT)。每個頂級規範對任何單個技術規範組都是大工程,因此需要分解成更小的工作項目,由每個技術規範組內的工作組處理。例如,物理層(OSI 模型第一層)由RAN1工作組處理,它同時負責很多RAN議題,包括但不限於在免許可頻譜使用LTE技術、5G新空口(5G NR)、對蜂窩車聯網(C-V2X)的增強,以及面向LTE 的1024 QAM調製技術。建立新特性的第一個流程是研究項目,此時相應的技術規範組接受提案並創建技術報告(TR),如果研究項目被認爲足夠重要值得考慮,則轉化爲工作項目。
在這裏插入圖片描述
圖1:經過簡化的3GPP技術規範創建流程(資料來源:3GPP,ABI Research)

應該注意的是,上面圖1不包括技術規範(TS)公佈後提交的變更請求(CR),這些變更請求在上圖所述的流程之後發生。這些提案的範圍很廣,重要(如糾正會影響網絡工作的疏忽)和瑣碎(如技術規範報告中的拼寫錯誤)的更正都可能涉及。也有許多變更請求很重要,但不一定有助於技術本身的演進。例如,在近期的3GPP會議中,有移動服務提供商提交了多個變更請求,要求在不同頻段中有更多載波聚合組合,並且在多個LTE頻段中應用蜂窩車聯網(C-V2X)。這些請求對於在現實世界中落實3GPP規範很重要,但並不促進移動網絡技術發展。

在建立工作項目後,創建技術規範的流程如下:某個公司提交在工作組會議上討論過的提案,通常每隔一兩個月召開一次此類工作組會議。工作組起草人負責起草,將上述提案(如果有共識認爲這確實是有意義的提案)寫入技術規範。技術規範正式發佈之後,參與者可提交變更請求,涵蓋重要變更到小的書寫錯誤。還應該注意的是,有大量變更請求未被批准,因此對3GPP輸出成果和市場本身幾乎沒有影響。

理解3GPP的領導作用和知識產權

創建標準技術規範的流程可能看起來簡單明瞭,但由於多種原因,確認單個技術規範的關鍵利益攸關方並不總是透明的。首先,技術規範不是單個公司的產物,而是多個廠商、運營商、科研機構,以及參與3GPP工作的其他公司協同努力的結果。諮詢行業已有多個研究項目試圖根據提交提案或變更請求的數量確定某些公司在3GPP的領導力,ABI Research也曾試圖利用這種思路評估某個公司在3GPP的參與度和影響力。但是,我們逐漸認識到,由於多種原因,提案的數量(即使是得到認同的提案或得到批准的變更請求)不一定能夠體現市場影響力。而最重要的是,在ABI Research評估過的幾乎所有案例中,質量的重要性均勝過數量。一家公司在3GPP工作中的參與度更高,自然是指這家公司已分配可觀的資源和工作精力促進行業發展。然而,多種原因使得變更請求的簡單計數變得複雜:

1.變更請求針對的是(通過普遍共識建立的)技術規範報告,這意味着功勞應在提交技術規範提案的公司之間劃分,而非僅僅在變更請求作者之間劃分。

2.變更請求提案可能由多位作者撰寫,這些作者可能有相同的分量,但也可能分量不同。

3.來自不同組的變更請求分量不同。例如,引入重要新特性的RAN1變更請求可能比處理現有2G/3G網絡的RAN6變更請求更有分量。

4.作爲市場影響力評估方式,變更請求數量可能被做手腳,出現人爲虛高。例如,某公司可能會把一個變更請求分成兩個單獨的變更請求,或按照員工提交的變更請求數量獎勵員工。

5.最重要的是, 並非全部變更請求都是一樣的。例如,RP-161636提出“將[窄帶物聯網] (NB-IoT)術語變更爲NB1”,而RP-161745則有關“引入面向LTE的增強型[許可輔助接入] (eLAA)”。顯然,這兩者的分量迥然不同。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提出了關於一項新特性的想法,這個新特性最終被引入標準。該想法在工作組中討論,進入工作報告,並最終形成技術規範。而此時,其他公司可能已經提供了比原始發起人更多的提案稿和變更請求書。這意味着不同的公司可能分量相同,但也有可能某家公司在提案或變更請求中承擔了大部分工作。

3GPP本身沒有足夠的資源仔細審查每個提案,但它的確對由多個利益攸關方、而非單個公司提交的提案給予優先待遇。多數情況下,提案的第一署名公司是最重要的技術貢獻者,但在某些情況下其他署名的公司也做出了重要性相似的技術貢獻。

在此過程中要考慮的很重要的一點是,提案或變更請求的原始發起人並非在3GPP會議期間或3GPP項目進行過程中才形成這些提案背後的想法。事實上,這些技術想法是在其研發(R&D)團隊內經過深入研究、建模和討論之後產生的。 例如,3GPP網絡的重要新特性(如載波聚合、上行鏈路共享或C-V2X)中的主要技術設計,來自於廠商在提交3GPP考慮很早之前在其研發團隊內部深入研究的結果。自然,這些廠商要通過爲這些新技術設計申請專利以保護其研發資源的投入,這些專利在提交申請後可能要一、兩年才能爲人所知。這可以轉化爲顯著的先發優勢,而無論其他公司爲這個新設計分配多少資源或做出多少提案,都很難在短時間內超越這一優勢。最重要的結果是,發起的公司能夠率先申請專利並形成知識產權(IPR),然後轉化爲標準必要專利(SEP)並自然地形成市場影響力。

理解3GPP的影響力

上述分析表明,計算提案、變更請求和向3GPP分配資源的數量,不一定能夠體現市場影響力和最終的專利組合實力。大量學術研究也顯示,計算專利的數量不能提供準確的專利組合實力衡量方式,因爲這種方法嚴重歪曲了專利質量分佈。少數專利具有極大價值,可能超過其他大多數專利合在一起的價值。專利需要經過各國專利局爲期數年的審查,並且在專利存在期需要持續投入。另一方面,提案稿和變更請求書沒有經過此類過濾。它們是出於各種目的而提交的文件,包括技術解決方案、討論稿、編輯修改稿、聯絡函等。簡單地計算其數量,會和專利類似,嚴重歪曲有關各方的技術貢獻。

爲了理解市場影響力,很有必要理解超出3GPP參與度的 諸多考量。例如,單個公司必須有足夠廣的接觸面和市場影響力,才能圍繞某項重要提案吸引並邀請其他公司組團,以便在衆多提案中脫穎而出,享有優先權。同時,該公司必須在許多領域都有洞察和專長,因爲關鍵新特性影響網絡的多個不同環節,而且工作項目可能橫跨多個3GPP工作組。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數新特性必須得到移動運營商的認可,以便於它們最終部署這些新規範對應的系統。

我們的後續文章將更深入地解讀3GPP提案,評估其質量,並剖析已成爲標準重要部分的多項關鍵提案。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Dimitris Mavrakis,ABI Research研究總監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