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Java開發規範·各層命名規約

1. Service / DAO 層方法命名規約
方法功能 前綴 說明
獲取單個對象的方法 get getObject
獲取多個對象的方法 list 複數形式結尾 listObjects
獲取統計值的方法 count
插入的方法 save / insert
刪除的方法 remove / delete
修改的方法 update
2. 分層領域模型規約
名詞 全拼 全稱 說明 示例
DO Data Object 數據對象 此對象與數據庫表結構一一對應,通過 DAO 層向上傳輸數據源對象。 xxDO,xx 即數據表名
DTO Data Transfer Object 數據傳輸對象 數據傳輸對象,Service 或 Manager 向外傳輸的對象。 XXXDTO,xxx 爲業務領域相關的名稱
BO Business Object 業務對象,由 Service 層輸出的封裝業務邏輯的對象。
AO Application Object 應用對象,在 Web 層與 Service 層之間抽象的複用對象模型,極爲貼近展示層,複用度不高
VO View Object 顯示層對象( 展示對象) 通常是 Web 向模板渲染引擎層傳輸的對象。 xxxVO, xxx 一般爲網頁名稱。
Query 數據查詢對象 各層接收上層的查詢請求。注意超過 2 個參數的查詢封裝,禁止使用 Map 類來傳輸。
POJO Plain Ordinary Java Object 是 DO / DTO / BO / VO/ 的統稱 禁止命名成 xxxPOJO
3. 建設領域模型注意事項
  1. 定義 DO / DTO / VO 等 POJO 類時,不要設定任何屬性的默認值。
  2. 序列化類新增屬性時,不要修改 serialVersionUID 字段,避免反序列化失敗。
  3. 構造方法裏面禁止加入任何業務邏輯,如果有初始化邏輯,請放在 init 方法中。
  4. POJO 類必須寫 toString 方法。如果繼承了另一個 POJO 類,注意前面加一下 super.toString。 (說明:在方法執行拋出異常時,可以直接調用 POJO 的 toString()方法打印其屬性值,便於排查問題。)

更多的名詞解釋請戳:軟件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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